法官说|当亲情遭遇契约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特约记者 季磊 施蕾
2020-09-2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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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父之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
一个和睦的大家庭,幸运和财富自然滚滚而来。尽管如此,当时光老去,子女们各自成家后,面对老人赡养、祖屋拆迁等诸多关乎切身利益的烦心事,难免人心不古。
有的家庭会在老人的主持下召开会议,把今后事情都安排妥当,并在家庭协议上签字画押才作数。
但子女们各自不同的经济状况,会让他们在签字时抱有迥异的心态。有的子女觉得占了便宜,于是这名字签得是酣畅淋漓,而有的则认为吃了亏,签得犹犹豫豫,还有的子女自认为精通法律,协议本就无效,所以签得云淡风轻,毕竟只是逢场作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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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家中长子,跟其他四位兄弟姐妹相比,A在事业上也颇有小成,深得父母喜爱。2006年父母分配的市区公房在购买产权时,也登记在了A的名下。无奈家中小儿子C生意失败,欠下一屁股债,债主还时不时上门催讨,弄得家里人心惶惶。
父母年事已高,哪儿受得了债主的时常“问候”,于是父母决定将市区房屋出卖,置换到郊区便宜的房屋中居住,从而将两处房屋的差价替小儿子C还债。
一家人就此写下家庭协议,约定该市区房产由父母处理,差价替C还债,而今后的遗产与C无关,由包含A在内的其他四位子女均分。
数年后,父母名下一套房屋动迁,此时的父母已重病在身,于是一家人又签下家庭协议,对动迁利益的分配也作了约定。上述两份协议中,包括A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在协议上签字。父母去世后,一家人协商不成,走上法庭。
其他兄弟妹均要求按照家庭协议履行,而A认为,市区房屋的产权本就登记在其名下,根据物权法规定,这就是他的房子,你们这份家庭协议有违物权法,签了也白签;而动迁款分割协议是为了让病中父母安心,不让他们看到手足反目,A才违心签字,故两份协议都属于重大误解和受胁迫,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但没曾想,一审法院认定家庭协议有效,并以此为基础作出了判决。A当然万分不服,上诉到了二审。
二审法官
法官问:既然你觉得两份家庭协议均非真实意思表示,为何不早点提起撤销权诉讼?
A答:一来不想和亲人打官司,二来本身就无效的协议何须主动撤销?
法官问:请问你受到了哪些胁迫?
A答:小弟C不断发短信给我,有时还会说些狠话。
殊不知,成年人的白纸黑字何来儿戏?这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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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签订家庭协议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就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或仲裁,而不是在自以为是的等待中将法定的期间消耗殆尽。
此外,受胁迫之事实也需举证证明,哪些行为将构成法律上的胁迫亦有相应法定要件,而非根据当事人自己的理解。亲人之间仅仅互相发送几条斗气的短信,内容也不夸张,难以算作法律意义上的胁迫。
而关于父母售后公房的产权登记问题,则可理解为内外有别。对善意的外部债权人而言,房屋登记在A名下具有公示公信力,应以登记为准。而对家庭内部成员而言,家庭协议是家庭成员彼此间的约定,在民法中,约定优于法定,故应充分尊重各方的意思自治。在房屋已经出售且售房款已经处分的情况下,抛开家庭协议强调A是房屋产权人,难以成立。
看到这儿,人们不禁要问,难道家庭协议任何情况下都有效吗?
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假如签字人虽已成年,但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重度智力残疾等),或者签字代理人缺乏有效授权(比如哥哥代妹妹签字,但并没有得到妹妹的授权等),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约定家里非法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等),在这些情况下的家庭协议虽然形式上完整,但实质上难以生效。
法官提示
1、成年人的家庭协议并非儿戏,签字前请三思;
2、如果签字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需要依法主动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受胁迫,应当自受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因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则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缩短为90日。
无论如何,家和万事兴,签字请用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李翔 特约记者:季磊 施蕾 来源:上海二中法院 实习编辑:葛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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