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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全国首例!协助新三板企业造假 法院: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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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潘文婷

2026-04-14 17:45:31

行某公司股票2013年底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2020年底,上海证监局查实,行某公司在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行为,并对行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张娜娜告诉记者,行某公司把钱以“预付款”、“资金往来”等名义划拨给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指令后,把资金转给下游几家合作客户,客户再假装购买商品,把钱打回给行某公司。通过这样的操作,这笔钱就变成了账面上的“营业收入”,这一圈,凭空造出了数千万的虚假业绩。



此前,投资者曾起诉造假公司高管、中介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获得上海金融法院支持,判赔投资差额损失185万余元。但经过执行,投资者仅获得部分赔偿。



为了追回剩余损失,投资者把供应商和客户起诉到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供应商和客户明知造假仍提供帮助,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赔偿1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相关规定,帮助造假主体若明知发行人财务造假,仍然予以配合,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要向因虚假陈述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张娜娜法官表示,法院结合行政处罚案件中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相关主体长期异常的资金往来、违背商业常理的交易行为等,认定明知行某公司财务造假而提供帮助的公司,承担责任;对于一些实际交易已取消,只是被造假公司单方确认收入的主体,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明知且参与帮助”,法院认定这些公司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供应商和客户参与虚增的金额、主观恶劣程度等,判决各主体在2%—90%不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娜娜法官进一步强调,这起案件首次明确了,明知且帮助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的公司,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确立了“明知”的认定标准,法院可以依据事实与证据综合判断;此外,对各帮助主体的责任范围,应根据其行为的作用程度,进行精细化认定,从而维护市场健康稳定。

编辑: 冯家琳
视频编辑: 刘晨
责编: 金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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