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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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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龚海韵

2026-01-30 14:37:24

电梯是现代城市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其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城市运行安全和市民出行便利,是做好民生保障的重要切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部署推进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坚决打击电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 上海沪宁不锈钢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2025年11月,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批发市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负责使用管理的3台电梯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报告,并处于通电使用状态。经进一步查明,涉事电梯自2025年11月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后,当事人未采取停用措施,后续经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事电梯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上海沈裕电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8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某小区发生电梯故障。执法人员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询市智慧电梯平台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和电梯轿厢内监控视频,当事人未在记录填写时间进行作业,并填写了虚假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7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山西锦达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案



2025年8月,市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抽查,发现当事人近期开展检测并判定符合要求的电梯,存在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经进一步查明,发现当事人先后4次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并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6名涉案电梯检测人员和主管人员另案调查处理。

典型案例四 上海中骋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向智慧电梯平台上传信息案



2025年7月,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智慧电梯平台线索信息,对某住宅内电梯开展触发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上海市智慧电梯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上传信息,其上传3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中部分电梯部件照片为以往拍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编辑: 龚海韵
责编: 师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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