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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脉 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罚金拟翻倍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施政

2018-11-20 18:30

2002年,《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首次出台,这是上海用法规条例来保护/历史文脉的一次“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时隔16年,在经历两轮修正后,今天,《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保护条例(草案)》又一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法,将结合本市从“拆改留”转为“留改拆”的旧改工作思路,从完善保护对象体系、优化保护制度和促进活化利用等方面,进行修改。



《条例(草案)》拓展了历史风貌保护对象,在原有"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基础上,新增了"风貌保护街坊、风貌保护道路和风貌保护河道",突出了"点、线、面"的全面保护。

为了进一步加大惩罚力度、震慑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对“破坏优秀历史建筑、擅自修缮优秀历史建筑、擅自迁移拆除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等行为,增设了处罚条款,并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市规土局局长徐毅松:“将擅自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一到三倍’调整为‘三到五倍’将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罚款由建筑重置价‘三到五倍’调整为‘五到十倍’。”



保护政策不断提升,有没有与之相匹配的专业修缮、维护队伍?审议现场,委员们提出了类似的担忧。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叶青:“有些队伍来了,说是有专业资质的,但是这些具体施工的人员,事实证明他们的技能是不行的。”

对此,这次《条例(草案)》首次把“施工单位”也列为处罚对象,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修缮的”,设定了罚则。



市房管局局长胡广杰:“确实一线工人的数量,质量在逐年下降,所以我们在条例中专门有条款明确,要加强设计队伍和人员培训,我们有专项资金的设置,我们下一步,作为房管部门,还会通过我们房管学校和其他协会,对这部分人员加强培训,加强工匠的培育。”

《条例(草案)》还按照“留改拆”的实际工作要求,树立“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理念,对“现有绿化、节能、消防等行业标准,难以适用于老建筑的保护更新”这一突出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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