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踩窨井盖受伤致残 管理方未尽职责赔偿十余万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7-11-08 11:31
顾客倪某在前往一家超市卖场购物时,途中不幸踩到松动的窨井盖,导致自己受伤,经鉴定伤残10级。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倪某起诉了管理方一星公司(化名),要求赔偿其各类损失达16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一星公司赔偿倪某约12万元。
2015年9月24日19时许,60多岁的倪某前往位于浦江镇浦航路上的一家超市卖场购物。在进入超市的门口广场上,有一个松动的窨井盖,倪某路过时踩到后,导致该窨井盖侧翻并致自己摔倒,右脚掉入窨井内,左脚受伤。当即,倪某便至医院治疗。经过鉴定,倪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倪某认为,窨井盖已松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管理方未设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其了解到该窨井盖由一星公司所有并管理,便以一星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将一星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合计16万余元。
一星公司表示,倪某于2015年9月24日晚19时许在其公司管理的广场上踢到破损窨井盖摔倒属实,同意由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窨井盖只缺一个小角,破损处较小,倪某看到窨井盖破损应进行规避。倪某摔倒的主要过错在于其自身,故倪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审理中,倪某表示同意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地点由一星公司管理,倪某行经该处时,因窨井盖侧翻致其摔倒受伤,一星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倪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倪某表示自愿承担20%的责任,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闵行法院综合上述情况做出如上判决。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实习编辑:蔡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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