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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编辑室】超“48小时”不算工伤?其实没那么简单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瑶  赵菲菲  郝苗苗

2016-09-08 01:28:22

程女士生前和孩子合影


程女士在深圳一家制鞋厂工作。2015年12月29日,她正在车间上班时突然晕倒。


在入院抢救一天后,院方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劝其放弃治疗。但丈夫童先生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直至2015年12月31日,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此时,距离程女士入院已经过去两天零3个小时。


程女士过世后,童先生请工厂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伤认定的回复,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对程女士的抢救超过了这个时间。


对此,童先生难以接受,于是将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


庭审争议焦点


“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童先生的起诉状中这样写到。
被告方深圳市人社局则称,从程女士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到医生宣布其临床死亡,整个过程超过48小时,不符合相关规定,当然不能认定她为工伤。
今年6月16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最终驳回了童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人社局胜诉。
对于这样的结果,程女士家属并不接受,报道此事的《新快报》记者郑雁虹告诉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他们已经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要求撤回一审判决。



【视频】连线 《新快报》记者郑雁虹


希望尽量维系生命的代价,可能就会拿不到工伤赔偿,程女士的遭遇在舆论场引发热议。媒体评论说,超48小时不算工伤,该改改了。它过于机械,也不够人性化。更会带来伦理风险。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争议

超48小时不算工伤,来自于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也就是说,如果是工作直接造成的伤害,那就不受抢救时效的限制。但如果不是工作直接造成或者职工自身疾病的情形,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发生,且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都视同工伤。


其后,《工伤保险条例》在2009年和2010年经过两次修正,"48小时"的规定都没有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其实,在很多国家,在工作场所,因为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的,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中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已经是对传统工伤界限的突破,也是出于保护弱势一方的考量。


因此,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华平认为,立法其实已经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指责立法不公并不适宜。他认为,讨论焦点不应该集中在时间上,而应回到工伤保险条例本身,正确认识工伤保险保护范围。



【视频】连线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华平


不过,近年来在相关案例中,类似深圳程女士遭遇的不在少数,引起的争议也不绝于耳。


对此,媒体评论员敬一山提出,时间到底设定为多少,其实并无意义,就算把抢救时限设定为96小时,对于抢救了97小时的人,依旧难算公平。就目前而言,比纠结具体时间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尽快通过司法解释、案例的形式,来更好地诠释、扩充工伤认定的范围。比如,一些慢性病、因工作导致过劳死、因环境不佳诱发疾病等,目前都会被适用于“48小时”界定,如果这些能够直接视作工伤的话,那么救治时间就不再是问题。



【视频】连线媒体评论员敬一山


敬一山认为,48小时之争,不是一道简单的是非题。法律的理性与医学意义上的生命无价形成了法理和情理之争,公众倾向于要在特例面前偏向情理,这体现社会温度,鼓励人心向善,制度向善,增进社会和谐,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个案对条例、规定的突破会不会造成从众效应,甚至使法律条文的威严和效力大打折扣,也值得认真思考。所以在情理和法理之间,如何抉择,也考验着相关部门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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