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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5期!上海市民营企业“走出去”资讯快报→

浦江同舟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6-06-01 09:18:36

服务企业走出去,是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是落实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抓手。


为帮助上海市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海外相关国别、行业动态和风险预警信息,积极稳妥开展对外合作,“浦江同舟”每月刊发市工商联推出的《上海市民营企业“走出去”资讯快报》,助力上海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请看2026年5月资讯快报→


导读


● 2026年1-4月全国及上海进出口数据


● 外贸资讯:关税动态、国内看点、国际看点


● 国别监测:零关税来了!如何把握中非贸易的政策红利


● 行业动态:乌兹别克斯坦铁路行业的特点及投资风险


● 案例分析:20%预付款都给了,结果还是被骗了


一、2026年1-4月全国及上海进出口数据


据海关统计,2026年1-4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6.2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14.9%。其中,出口9.33万亿元,增长11.3%;进口6.90万亿元,增长20.0%。4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4.38万亿元,增长14.2%。其中,出口2.48万亿元,增长9.8%;进口1.90万亿元,增长20.6%。


据上海海关统计,今年1-4月,上海市进出口总值达到1.68万亿元,增长19.7%。其中,出口7335.4亿元,增长16.6%;进口9489.9亿元,增长22.1%。4月当月,进出口4559.0亿元,增长14.0%。其中,出口1961.7亿元,增长17.5%;进口2597.3亿元,增长11.5%。


二、外贸资讯


(一)关税动态


● 巴西取消50美元以下小额包裹进口关税


当地时间5月12日,巴西总统卢拉签署行政令,取消对价值50美元以下的小额跨境包裹征收的20%联邦进口关税。该措施于当日晚间在《联邦官方公报》发布后立即生效。此举旨在降低巴西低收入群体在跨境电商平台的消费负担,且直接利好自发货小包模式卖家。此前20%关税导致中国卖家清关受阻、买家拒收弃货频发,此次免税大幅降低税负与物流梗阻风险,自发货小包重获竞争力,平台交易活跃度将显著提升。巴西政府以“放水养鱼”思路,期望以市场规模增长弥补税收缺口,激活跨境电商及物流、支付等关联产业。但需注意,包裹仍需缴纳各州制定的商品和服务流通税(ICMS),部分州税率已提至20%,并非完全免税。同时,巴西本土商界存在反对声音;该临时举措还需经由国会审议,存在回调可能;加之清关严格、税费繁杂、退货率高等难题仍待解决。对中国卖家而言,巴西市场正转向“低门槛、高增长”的趋势,布局窗口期已至,建议实地考察以规避运营风险。


● 特朗普全球关税被判无效,美国提出在上诉期间继续征收关税


当地时间5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以2比1的合议结果裁定,美国总统特朗普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征收的10%全球关税不合法且无效。法院暂时阻止对提起诉讼的两家公司以及华盛顿州执行该关税措施。目前,特朗普政府已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该项裁决。5月1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下达行政中止令,在上诉程序进行期间暂停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裁决的执行。这意味着在法律争议持续期间,进口商仍需继续缴纳相关关税。


● 澳大利亚对华热轧钢卷作出反补贴终裁


2026年5月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6/044号公告称,澳大利亚工业、创新和科学部长通过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热轧钢卷(Hot Rolled Coil Steel)作出的反补贴终裁建议,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中国所有出口商以从价税征收3.4%的反补贴税,以下4家出口商除外: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菱涟源钢铁有限公司。此外,下列产品不征税:热轧合金钢板卷,Q690MD,符合GB/T1591-2008标准或后续标准;热轧合金钢板卷,BS700MCK2或BS700MCK4,符合Q/BQB316-2018或后续标准,最小屈服强度不低于680MPa。


(二)国内看点


● 数据领域国际合作上海综合试点启动


5月6日,2026全球数字合作交流会暨全球数据周活动在上海开幕。在国家数据局指导下,上海作为数据领域国际合作首批试点,正式启动数据领域国际合作上海综合试点工作。本次试点聚焦6大板块、17项具体任务,面向2030年,上海着力构建设施领先、规则互认、载体赋能、场景融合的国际数据合作新体系:(1)打造互联互通的数据基础设施。布局内外融通、安全开放的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基础设施,在现有国际数据中心、区块链网络布局基础上,推进国际网络、跨境存算、“总对总”数据跨境服务设施建设,筑牢数据跨境流通底座。(2)建立互认互信的数据标准。近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发布,负面清单的覆盖范围从自贸区扩展至全市。未来,上海还将持续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更多城市间的数字规则对话与项目合作。(3)搭建集成创新的国际合作载体。上海将落实试点要求,推进临港、浦东、虹桥等区域打造高水平国际数据合作示范区,同时在金融科技、数字技术、数字内容、数据合规等领域,结合区域产业特色培育数字出海服务集群。


● 商务部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


5月2日,商务部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根据相关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称《阻断办法》)工作机制针对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对上述企业的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商务部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工作机制的决定,发布禁令: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采取的有关制裁措施。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海关总署发布进出口化妆品新规


5月6日,第284号海关总署令公布了新修订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基于新《办法》,海关总署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自5月11日起正式实施。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新《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在支持新业态发展方面,新《办法》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轻量化”高效便捷通关服务。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优化展品监管,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业态的提质升级。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赋能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助力我国从“制妆大国”迈向“制妆强国”。


(三)国际看点


● 中美最新一轮经贸磋商达成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


5月12日-13日,中美经贸团队于韩国举行新一轮经贸磋商。5月13日-1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访华,两国元首于14日举行会晤,宣布中美经贸团队达成了总体平衡积极的成果。据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介绍,一是双方继续落实好前期磋商成果,并就有关关税安排形成积极共识。二是双方同意成立贸易理事会和投资理事会,讨论双方贸易投资领域各自关切。双方将通过贸易理事会讨论有关产品降税等问题,原则同意对同等规模的各自关注产品降税。三是双方将解决或实质性推动解决部分农产品非关税壁垒和市场准入问题。美方将积极推动解决中方在乳制品和水产品自动扣留、介质盆景输美、山东禽流感无疫区认定等方面的长期关切。中方也将积极推动解决美方牛肉设施注册、部分州禽肉输华等关切。四是双方同意通过一定范围产品的相互降税等安排,推动扩大包括农产品在内等领域的双向贸易。五是双方就中方向美方采购飞机以及美方保障飞机发动机、零部件对华供应等达成有关安排,同意继续推进相关领域合作。


● 马来西亚终止进口电动车豁免政策,上调整车进口门槛


据马新社5月6日报道,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和工业部(MITI)宣布,在特许经营批准证(Franchise AP)框架下实施四年的整车(CBU)进口电动车特别豁免政策,已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到期终止。自2026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特许经营批准证进口的CBU电动车须符合两项新条件:其一,最低电机功率要求由此前的200千瓦下调至180千瓦及以上;其二,车辆到岸价(CIF,包含成本、保险与海运运费)不得低于20万林吉特(约合5万美元)。CIF价格不等于终端零售价,随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退出,业内普遍预计,多数符合新规准入条件的CBU纯进口电动车的终端零售价或将攀升至30万林吉特(约合7.53万美元)以上。分析指出,马来西亚政府正逐步将电动车政策的重点,从前期扩大市场及提升普及率,转向推动产业本地化,通过提高纯进口CBU电动车门槛,引导车企在马设立本地组装厂与供应链体系,带动本土制造业与产业生态建设。


● 欧盟禁止对使用中国逆变器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近期,欧盟委员会以网络安全风险为由,决定停止对使用所谓“高风险国家”(即中国、俄罗斯、伊朗和朝鲜)逆变器的太阳能、风能及储能项目提供欧盟资金支持,这包括通过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提供的资金。已并网或在建项目若在5月1日前完成报备,并在11月1日前完成落地审批,可享受过渡期豁免;尚处前期筹备、可更换供应商的项目,则必须剔除所谓“高风险供应商”。欧盟境外、未接入欧盟电网的项目,须在2027年4月15日前完成清退。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5月7日答记者问时对此表示坚决反对,敦促欧方立即停止将中国列为“高风险国家”的污名化行为,取消对中国产品的不公平、歧视性做法。中方将密切关注,并认真评估欧方政策对中国企业利益和中欧产供链的影响,将采取措施维护中国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三、国别监测:零关税来了!如何把握中非贸易的政策红利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4月28日对外发布公告,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对同中国建交的20个不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非洲国家以特惠税率形式实施零关税。对于同中国建交的33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中方已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其100%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自2026年5月1日起,中国成为全球首个对所有非洲建交国和所有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实现单方面、全覆盖零关税待遇的主要经济体。


作为一项直接作用于进口环节的政策,零关税首先利好非洲对华出口。随着政策落地,其影响也将沿着贸易链条逐步传导至中国对非出口端,带动中非贸易双向活跃。


对于企业而言,政策带来的是市场机会,但订单增长并不必然等于经营成果增长。如何把“增量”真正转化为“回款”,将成为企业把握政策红利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零关税落地后:进口环节的变化与合规重点


零关税的直接效果,是降低非洲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从而提升其出口竞争力。这一变化不仅有望带动相关商品进口规模增长,也对企业在进口环节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26年第54号公告,对适用零关税的进口货物,核心在于原产地管理规则。对企业而言,重点需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原产地证明是享惠前提


进口货物申请适用零关税待遇时,需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企业应在发货前提前核验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主体、证书格式及关键信息一致性。


2.确认证书签发方式


海关已同步启用专门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企业应提前与境外供应商确认其证书由何种方式签发、是否支持电子信息传输,避免因单证衔接问题影响通关效率。


3.报关申报需准确适用优惠代码和申报规则


企业在进口申报时,需按规定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及对应代码,并按照海关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申报要求办理。


(二)从贸易增长到风险管理:中非贸易双向活跃下的关注重点


需要看到的是,零关税政策虽直接作用于进口端,但其影响并不会停留在单一方向。随着非洲国家出口能力增强及外汇收入改善,其对进口商品的支付能力也将同步提升,中非贸易整体活跃度也将随之上升。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对非出口通常会呈现出联动增长态势。特别是在机械设备、建材、日用消费品等领域,中国企业有望迎来更多市场机会。零关税不仅是“进口促进政策”,更是推动中非贸易双向扩张的重要变量。在贸易活跃度提升背景下,企业关注的重点,也需从“能否获取订单”,进一步转向“订单能否实现可回收”。


1.客户风险:谁来下单,是否可靠?


随着新买方数量增加,企业需要更加审慎地开展客户筛选。建议通过小额试单、分批放量等方式,逐步建立交易信用记录,降低初期风险暴露。


2.交易风险:账期拉长,资金如何回笼?


在竞争压力下,账期放宽成为常见现象,但也意味着信用风险上升。建议结合客户资信情况,合理设置预付款、分批付款、阶段性结算等安排,避免风险集中。


3.履约风险:交付链条是否稳定可控?


物流、清关及属地履约协同等因素,均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并传导至回款。建议企业在签约前明确交付路径、责任边界及争议处理机制,提升履约可控性。


(三)以风险管理工具支撑“可回收订单”


无论是进口端的合规要求,还是出口端的回款风险,其本质都指向同一个核心——风险管理能力。在中非贸易持续扩大的背景下,政策性保险工具可以在进口与出口两个环节发挥更加系统性的支持作用。


首先,在进口环节,随着非洲优质产品对华出口规模扩大,中国进口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也面临预付款资金安全、境外卖方履约不确定等问题。针对相关风险,进口预付款保险可为企业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提供风险保障。当境外卖方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无法履约、未能按合同退还预付款时,保险可按照约定承担相应损失。


对于开展大宗商品、农产品、资源类产品及长期采购合作的企业而言,进口预付款保险有助于增强企业进口环节风险抵御能力,提升跨境采购稳定性,为中非贸易往来提供更加全面的风险保障支持。


与此同时,在出口环节,随着中非贸易活跃度提升,中国企业对非出口过程中,也更加需要关注买方信用、放账安全及回款稳定等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可为企业提供买方资信评估,提升客户筛选能力;信用额度管理,控制放账风险;风险保障支持,为回款提供安全保障。


出口信用保险兼具风险补偿与全过程风险管理双重功能,可覆盖客户开发、交易履约及回款管理等关键环节。在中非贸易结构持续变化的背景下,其综合服务价值进一步显现。


零关税不仅是一项进口优惠政策,更释放出中非贸易双向加速发展的积极信号。政策带来的是市场增量,考验的则是企业将增量转化为经营成果的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企业既要把握市场机遇,也要同步提升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系统能力。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可回收、可持续的业务成果。


四、行业动态:乌兹别克斯坦铁路行业的特点及投资风险


乌兹别克斯坦地处中亚腹地,是沟通东西方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的重要交通要冲,也是中亚五国中唯一的双重内陆国。两千多年前,张骞出使西域途经乌兹别克斯坦,揭开了中国文化贸易沟通的序幕。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最早支持并积极参与的国家之一,与我国建立了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合作不断加深。


乌兹别克斯坦的主要交通枢纽包括塔什干、撒马尔罕、布哈拉、纳沃伊、安集延等,铁路网络呈现“两纵三横”布局,铁路总里程排在哈萨克斯坦之后,位列中亚第二。乌兹别克斯坦铁路采用“网运一体”的运营模式,国家铁路公司(UTY)负责铁路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与客货运输组织,并正在进行私有化改革探索。


(一)乌国铁路行业特点


一是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乌国铁路网络在中亚地区较发达,总长度为中亚第二,拥有中亚五国中密度次高的铁路运输网以及中亚首条高速铁路,电气化程度相对领先。


二是现代化改造方向明确。乌国推动铁路线、铁路信号和通信系统升级,现有机车车辆的电气化改造,并实施国家铁路公司的数字化转型项目,积极推动货运、客运的线上一站式服务。


三是跨境铁路项目推进加速。作为双重内陆国,乌国发展深受地理位置的制约,因此正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运输通道的建立,包括中吉乌铁路和乌阿巴铁路,以提升其区域经济竞争力和核心枢纽地位。


四是逐步探索私有化改革。为解决铁路建设领域的融资问题,乌国正通过向私企出售铁路运输公司股份、允许私企通过PPP模式参与项目建设与运营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资。这为中国参与乌国轨道交通领域合作提供了新方向。


(二)在乌国铁路行业合资或投资的潜在风险


虽然在营商环境方面,乌国已在国家战略、法律法规等层面为轨道交通领域的投资与建设合作建立了规划与保障机制,但目前轨道交通领域的外资引入尚在初步探索阶段,我国企业在乌国投资或合资还需谨慎考虑潜在的风险。


一是资金与债务风险。在能源、房建、铁路等多项基础设施建设同步推进时,财政压力较大,可能影响对合资铁路项目的资金支持与政策稳定性。在UTY层面,需关注其债务状况,以充分考虑企业货款收回风险与经营不确定性。


二是本地保护风险。乌国已与多家外资铁路机车制造商探讨本地化生产事宜,意在引进先进技术、补足国内生产能力。长期来看,随着本土产能与技术发展,需关注乌国可能出台的本地保护政策。


三是法律与政策风险。乌国法律体系以基本法为基础,辅以总统令、内阁文件补充,法律体系复杂繁琐、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系统性。目前,乌国鼓励外商投资并提供优惠政策,但政策可能随政府决策变化,需予以关注。


五、案例分析:20%预付款都给了,结果还是被骗了


随着信用保险的不断发展,一些海外不法分子也在“迭代升级”,他们利用出口企业投保后的放松心理和贸易中的疏忽大意,浑水摸鱼,骗取货物,给客户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企业需高度重视,谨防“李鬼”冒充“李逵”。


(一)案情回顾


第三方冒用买方名义下单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诈骗手段,很多海外不法分子通过相似邮件向出口企业下单,通过赊销的方式来骗取货物。随着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不断提示相关风险,这类初级版本的诈骗手段已经很难再得逞,于是这些不法分子开发出了高阶版本。


近期中国信保在处理一批案件中发现,虽然从贸易单证上看,材料齐全,有的出口企业甚至收到了近五分之一的预付款,但限额买方仍否认贸易。仔细核查后发现,贸易单证上的买方名称为XXX INC,但限额买方名称为XXX,INC.。


而叫XXX INC名字的公司于合同签订前刚刚注册成立,货物已被其提取。两点符号之差,使得贸易对象由优质客户变成了一家注册不满一年的空壳公司。


中国信保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李鬼”公司背后的注册方都是同一批人员,目前已发现该批人员涉及多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300万美元。


(二)诈骗手段特点


回顾贸易过程,我们总结此类案件的诈骗手段存在如下特点:


1.眼见为实,展会取得初步好感


不同于以往通过邮件的“广撒网”模式,此类案件中的“买方”都是在国外专业领域的进出口展会上与出口企业进行接触。良好的形象加上专业的谈吐、精致的名片给出口企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降低了出口企业的警惕性。


2.高仿名称,隐蔽足以以假乱真


以往案件中,买方名称的“模仿秀”不少,往往是通过增减字母的方式来混淆视听。此类案件中,模仿更进一步,通过字符的增减来进行隐藏,甚至只有字符的“空格”区别,出口企业即使发现,也常常误以为是当地的操作习惯。因此此类手法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


3.舍得真金,预付终获完全信任


在首次贸易中,完全赊销已经让出口企业避之不及,而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反向思维,大幅提高预付款比例,在某些案件下以接近20%的预付款获得了出口企业的完全信任,以至于部分出口企业仍难以接受被第三方诈骗的事实。


(三)风险防范需再高一丈


1.谨慎对待新买方订单


国际贸易发展到现阶段,已经不存在野蛮生长的土壤,不太可能出现新买方首次贸易下大额订单的情况。出口企业应摒弃“一口吃个胖子”和“投保后万事大吉”的心态,与新买方从小额订单开始,运用必要的风控手段,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2.调取资信报告,有效识别买方身份


一份完善的资信报告,尤其是优质买方的报告,往往包括了买方公司全称、曾用名、贸易名、注册地址、运营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网址、注册号、税号、注册时间、高管人员、股东、雇员人数、财务数据等等。出口企业应详细对比从“买方”人员处获得的信息,以识别“买方”的真实身份。


3.收到预付款也不应放松警惕


理论上来说,各国的外汇管理制度相对严格,要求买方通过其自身账户支付预付款。支付预付款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辨别买方身份,但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部分国家允许在不同的省份(州别)注册相同名字的公司,使得汇款的身份识别效力降低;其次,由于银行电文对字符的限制,部分买方名称并不能完全显示。因此,在全部货款落袋为安之前,出口企业均不应放松警惕,须时时关注货物情况,在发现可能存在诈骗苗头时,及时控制货物、尽力减损。


编辑: 蔡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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