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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疫情期间人在国外 国内房贷就能不还吗?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帼霞 冯家琳

2022-06-06 16:57

旅日华侨陈先生一家,2018年在上海闵行区买了一套房,并向银行贷款。之后陈先生一家回日本生活。


2021年,小陈多次逾期还款,银行联系未果。今年3月(上海本轮疫情期间),向法院起诉。



本案通过线上立案成功后,随机分案至毛法官手上。由于本案系涉外案件,在通过法院EMS、电子送达、电话、短信等方式均无法联系被告的情况下,根据涉外送达的规定,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但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不仅耗时,而且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展。为快速、高效化解当事人纠纷,虽然前期原告银行已经多次尝试联系被告未果,毛法官还是决定再努把力。通过仔细搜索卷宗中涉及的多个付款支付宝账户,他搜索出了与之相关联的一个微信账号,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毛法官向对方发出了好友申请,没想到真的通过了,对方还真是被告之一,案件审理终于“柳暗花明”。



经沟通,陈先生一家表示并非故意不归还银行房贷,在本轮上海疫情爆发前,已经在联系买家准备出售贷款房屋用于偿还房贷本息,并向使领馆提交了回国的申请和手续,但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他们一家的归国计划。一场疫情,不但将他们困在国外,更困在了“ 纠纷”中。沟通中,被告迫切希望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与银行协商解决纠纷。


在微信沟通调解方案的过程中,被告陈先生一家表示接受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也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但是无法及时还本付息并不是自己恶意造成的,如果没有突发的疫情,也不会拖欠借款本息不还,希望银行可以考虑疫情的因素,给予还款一定的宽限期,并免除律师费等。经过一周跨国、跨时区的微信、电话沟通,原告最终表示理解,作出了一定让步,同意被告陈先生一家提出的方案,给予陈先生一家3个月的还款期限,并免除律师费等。


5月18日,毛法官通过线上庭审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就上述方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陈先生一家于2022年8月18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0余万及相应的逾期利息、罚息,而原告则放弃律师费等其他损失。案件得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纠纷也得到实质、圆满地解决。



诚信守诺,及时关注


根据上海高院法律适用问题系列问答,对于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如果金融机构或其他市场主体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债务人减免债务、延期还款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故在个人房贷等类似金钱给付类合同履行过程中,请一定随时关注合同进程,与相对方保持联系,避免因疏忽带来更大违约损失。


注重协调,妥善化解


上海高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中提到,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协调社会发展、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释明工作,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本案中,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利益诉求后,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从情、理、法多角度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充分运用智慧法院新科技


智慧法院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也为疫情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陆续推出的智能庭审系统、异步审理系统、电子送达等,操作简便,克服了案件审理时空差异,即使当事人远在他国,亦可以进行开庭或者调解,并及时将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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