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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从“禁忌话题”到保护法律频现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叶钧 赵一凡 朱书影

2016-11-28 18:33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一出,顿时引发人们的热议。住房、土地、财富,产权的话题跟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然而,除了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产权的内涵实际要大得多。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介绍,“现在的产权概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大家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也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知识产权、各种无形财产权(如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



产权保护历来都是我国关注的重点,但在历史上,“私产保护”长期处于禁忌话题的状况。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在这之前,农村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小范围地实践着私有产权。其中,对以后农村改革产生最大影响的就是安徽凤阳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当地农民将生产资料分配到各家各户使用,农业生产也由农民自行安排、自行耕种,并且恢复农业的市场交易。“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这一措施打破了吃“大锅饭”的低下效率,也极大的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与产权意识,农业生产获得快速发展。



股份制改革被称为过去三十年最成功的改革之一。1992年,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认识到,如果想要带动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要让企业认识到,如果亏损了,国家不会拿纳税人的钱替他们还债。随后我国开始试点股份制改革。虽然在股份制上有很大进步,但当时仅是推行试点,关注点还是在企业经营自主权上面。到1997年后才开始全面推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股份制改革使得国有企业效益大幅增加,经营明显好转。股份制改革也成了国企改革历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到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首次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保护私有财产。这一突破表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我国越来越受重视,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要求愈加迫切。



2007年10月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施行。这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法律,《物权法》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物权体系,增加了许多我国既有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地役权等﹚,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民事权利更为充分,这既是对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也为中国社会未来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我国对产权的保护既有成绩,也有不少还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顺利。虽然中国历史上不乏创新发明,但对知识产权保护却十分匮乏。2007年4月10日,美国向WTO提出针对中国两起申诉:中国追究盗版者刑事责任的门槛过高;中国对外来图书音像产品设置了准入门槛。由此看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状况,不只牵扯到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在国内以至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且也牵扯到外国企业和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在我国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工作。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产权保护制度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时刻,当下提出并强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对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有着深远的影响。


(实习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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