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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豫园南翔馒头和嘉定南翔小笼商标纠纷案开庭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帼霞 冯家琳

2021-04-22 10:50

南翔小笼在上海赫赫有名,南翔食品公司在1986年注册了“南翔”商标,核定使用于“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老城隍庙公司在1994年注册了“南翔”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餐馆”,属于服务类商标。多年来,双方在各自的注册领域使用“南翔”商标,一直相安无事。为何突然就要对簿公堂了呢?


原来,2014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的方式在上海市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被告润泽小笼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这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在嘉定找到了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的负责人,负责人介绍,公司从当年制作小笼的南翔镇“吴家馆”到解放后公私合营、与其他老饭店合并为城中合作饭店,再到后来以前店后厂,继而以纯工厂的方式专门经营南翔小笼包,一直在经营餐馆。



而对于南翔食品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原告并不认可。


同时,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辩称,南翔食品公司是另外一个核定使用于“小笼包、云吞”的“南翔”商标的权利人,南翔食品公司授权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两被告都对“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被诉行为是合法使用商标及企业字号的行为。



原告同时主张,“南翔”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认为被告的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其招商宣传中,对外宣称“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等,构成虚假宣传。而被告则认为,自己也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在本案进行过程中,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杨浦法院起诉,称老城隍庙公司、豫园南翔馒头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提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300万元等诉请。该案也在今天宣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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