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编辑室】高空抛物伤人,该不该“连坐”?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瑶 赵菲菲 郝苗苗
2016-09-13 09:52
备受社会关注的武汉市汉阳区高空抛物导致女婴小欣怡伤残索赔案,近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二审中,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因现场没有亲历者目击事故经过,无法再现过程,加上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提取DNA均未确定实际侵权人,所以法院终审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欣怡
2014年11月20号,出生40多天的女婴何欣怡,在武汉汉阳区世纪龙城小区11栋2号楼下晒太阳,被高空抛掷的一块鸡蛋大小的水泥块砸中头部,经法医鉴定为七级残疾。小欣怡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就将该栋楼除一楼外的32层共128户业主起诉至法院。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中89户业主,共同补偿小欣怡36.3万多元。随后,47名业主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宣判
这样的判决,源自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法学界人士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设立的初衷是两个,一是救济,二是预防。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机制,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无法保障。另外,有了“连坐”的规定,就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同时也能让更多的人对高空抛物的劣行给予监督和揭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
不过,这样的“连坐”是不是合理,舆论一直众说纷纭。
有观点认为,采取连坐补偿的方式,方能最大程度保护被侵权者的权利,同时又可以强化个人的公共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彼此的监督与促进。而国人之所以还一时难以接受,某种意义讲还是对侵权责任的认识存在局限性所致。
类似武汉的案例并不鲜见。2011年,四川成都市民陈涛途径锦阳商厦楼下时,被高空落下的茶杯砸伤,法院判处锦阳商厦的124户被告共同补偿原告陈涛15万余元。
另一起惹人瞩目的案例,则是深圳市2006年发生的“高空抛落玻璃砸死小学生案”,这起案件从发生到尘埃落定,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最终,法院判决涉案大厦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向死者父母补偿29.6万元,每户4000元。
“一人肇事,全楼连坐”,合理吗?对此,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金可可认为,在类似案件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可能导致“只要有后果,无责任也要赔偿”的结果,这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法理漏洞。
【视频】法律“连坐”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法理漏洞
高空坠物,并不只在中国才有。在美国,如果最终无法认定责任人,受害人的救济更多的来自于社会保障。其中侵权责任赔偿仅占7.9%,个人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占36.5%,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占18.1%,再加上其他诸如劳工损害、社会公共福利等的补偿,换句话说,用社会保障体制来托底 。在美国的一些州,受害人还可以直接通过物业索要赔偿。
新加坡的做法主要在预防,在全国安装了700个摄像头,鼓励市民发现高空坠物或高空坠物危险时报警。当事人随后会收到环保署的警告信,另外,如果当事人租住在廉租房内,将被驱逐,这意味着这些人难以找到廉价的住所。
而在我国香港地区,它采取的做法是,对构成造成人身伤害的高空坠物行为穷尽刑事侦查权,直到抓到真凶;政府部署大量自动识别坠落物体的摄像头并组织专人定期巡查,尽力保证对高空掷物行为的有效取证。
媒体评论员魏英杰认为,上述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有些值得我们来学习,如果高空抛物取消了连坐又成了刑事案件,则可以督促警方深入调查肇事者。对于小区来说,物业公司可以安装摄像头来威慑与预防高空坠物,多方合力可降低高空坠物的概率。
【视频】警方和物业对“高空抛物”应提高重视
(编辑:余寒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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