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月娥:香港没有“三权分立”
时讯
“紫荆”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0-09-07 17:33
编者按:早在基本法起草时,香港特区不搞“三权分立”就已是邓小平先生明确表示的指导原则。多年来,权威人士和专家学者也已多次表明,香港的政治体制无论在回归前还是回归后,都是“行政主导”,而不是“三权分立”。然而,在香港反对派的炒作下,一个本来很清晰的认知,却不停引发争论。近日,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是“行政主导”还是“三权分立”的问题,又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为此,特别刊发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20年9月1日于行政会议前会见传媒答问的原文实录,相信能帮助我们进一步厘清香港政治体制的本质。
香港是没有“三权分立”,所以我是完全支持教育局局长的说法,亦是完全支持教育局局长今次在通识科内一些教材的咨询服务,从而令到可以透过这个咨询过程更清楚解释香港宪制的秩序是怎样。在过去一段日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人拿出来做一个议题:究竟有或没有“三权分立”,亦会引述某一些名人、某一些法官是如何说。但没有任何东西比《基本法》更清楚。《基本法》规定香港的制度,所以就所有大家的疑问,最好是看《基本法》。我记得我担任政务司司长时,曾经被问过一个类近的问题,因为当时情况不容许详细分析或澄清,我就说答案是在《基本法》。
通识是一科很重要的科目,但这科目要教得好,一定要有准确的教材,特别是里面有一个章节或环节是关于“今日香港”。今日香港的宪制制度是什么,这是不容含糊的,是要说清楚,所以这次教育局说清楚,我觉得是值得我们认同和赞赏。在政府内部,起码在我这届政府,这些事情我说得很清楚,不过没有特别成为一个社会议题,我们亦没有特别机会出来像今日一样跟大家说清楚。
首先,我们要了解香港的宪制秩序(Constitutional Order)。《基本法》的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基本法》的第二条说,没错,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它有各方面的权力,它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但《基本法》第十二条亦清楚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是一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换句话说,这种享有的高度自治并不是全面自治,这种享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并不是一个跟中央分权的宪制制度,我们享有的权是来自中央授权给香港。在这个制度里,究竟谁是核心去落实中央授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要履行的制度呢?就是一个行政主导的架构,而行政主导的核心就是行政长官。很多人往往误会了行政长官这位置只是行政机关的首长,这是不准确的。我担任三年多行政长官,我差不多只要有机会就跟大家说,我有“双负责”──我既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亦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我既是这个行政机关,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这是《基本法》六十条所列明,我亦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政府”两个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如果你翻开《基本法》第四章,谈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什么,你会留意到第四章的第一节──通常是依序下来,最重要的放在先头──第一节是行政长官,由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八条都是说行政长官的地位、身份、权力。如果继续看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不单止是管理特别行政区政府。我起码可以读一两条: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包括是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如果香港的司法机关是完全不受制于这个政治体制,就不存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有这个功能;同样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第四十八条第十款,可以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换句话说,立法会有些工作都要得到行政长官的批准才能够进行,这说明了行政长官独特的政制位置。
为什么过去有一段时间,社会上会认为是“三权分立”呢?我不想怪谁说得不清楚,但往往我们要看说“三权分立”这四个字的情境是什么、前文后理是什么,即是说context是在说什么。我过去这段时间都很仔细看过有些司法界人士的说话,往往是在说分工。香港的司法机关当然有司法独立,在审判时是不受干预的;但往往你会记得,法庭会说这是政治议题,你要由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自行决定,我们作为法官,处理的是以法律证据作出一个公平、不受干预的审裁。所以往往是在说各自的分工,令其可行使《基本法》下赋予的职能。
如果大家要看“三权”的关系,我会形容大家是各司其职,我亦希望可以互相配合,但我亦认同可以互相制衡。这些互相制衡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行政机关的决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立法会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一个终审法院法官被推荐,然后接受行政长官委任;行政长官亦可以在十分特定的情况下解散立法会;尽管法庭有司法独立,但在其他方面都会受到制衡,特别在资源方面。司法机关除了法官是由行政长官委任外,其资源亦受到制约。它和其他部门一样要提出资源上的需求,要得到行政机关,即财政司司长的支持,然后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案》,得到立法会的批准,司法机关才可以有资源继续其独立的审判工作。我想这些例子说明了这三个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按着《基本法》,大家要履行自己的职能,并互相制衡及配合,但最终这三个机关透过哪一个机关或哪一个人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就是行政长官。
我希望今日说清楚,以后我们学习宪法、《基本法》、香港的宪制秩序、香港的政制架构都有一个很清楚的背景。正如我所说,过往为何好像时常出现这种不清楚及有争拗,可能是有些错误的理解,这错误的理解是由于我们的宣传教育不足、或由于部分人士的认知有限、或由于有人故意误导去制造矛盾,种种原因都有。从今天开始,或其实从我这届政府开始,我们很重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正确的说话要有胆量说出来,否则不断把不正确的说话或混淆的说话传播开去,便失去了原本的意义;而这原本的意义,即香港宪制秩序的原本意义,对香港是否能够继续有效、准确贯彻“一国两制”、确保香港长期繁荣稳定至为重要。
暂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