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门发文收缴非法枪支弹药6月底前上交从轻处罚
时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8-06-01 13:28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管严控枪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全国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部署,近日,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通告》规定,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通告》要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广大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同发力,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境内境外、网上网下相结合,全面收缴非法枪爆物品,全面加强网上清理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已收缴气枪等各类非法枪支3.2万支、子弹194万发、炸药472吨、雷管88.6万枚,查处涉枪涉爆案件885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360余人。其中,群众主动上缴、举报查缴占收缴总量的50%以上,已兑现群众举报奖励320万元。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群众一如既往地支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工作,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将及时组织核查侦办,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在办理案件中,公安机关将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从严惩处枪爆违法犯罪,同时,坚持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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