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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课间推搡撞断牙齿 推人者父母承担全责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陈敏佳 张超

2021-01-21 11:22

校园里,天真烂漫的小学生嬉笑玩闹是让成人羡慕的一道靓丽风景。可小学生嬉闹一旦把握不准尺度,伤到了正在茁壮成长的身体,喜剧就会变成悲剧,学生家长也不得不为孩子的“放飞”买单。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两位小学生在校园厕所内嬉闹,其中一名将另一名推到小便池上撞断牙齿,法院判决推人者承担侵权责任,由其家长赔偿7千余元。

 

排队上厕所“闹笑话”,被嘲笑者怒而推人


去年4月份的一天课间,上海徐汇某小学的厕所门口,几十名小学生排成两队依序如厕。据原告张浩称,当时被告杨帆看到另一队伍比较快,就换去另外的队伍排队,后来发现其原先排的队伍更快,周围同学就笑他,张浩也跟着笑,杨帆就在之后张浩小便时推了张浩一下,导致张浩撞到卫生间墙壁并造成两颗上门牙受伤。后经治疗,张浩的伤情为前门牙折断。


事发后,学校多次组织双方家长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为此张浩及其家长认为,杨帆作为侵权人,其父母作为杨帆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张浩及其家长作为原告,将杨帆一方和学校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律师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推人者与学校均拒绝担责


法庭之上,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杨帆一方辩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杨帆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要求杨帆担责无法律依据。同时学校卫生间湿滑,当事人滑倒受伤很正常,即使原告受伤的客观事实存在,也表明学校卫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相应责任不应由杨帆一方承担。


学校辩称,校园设施总体比较完善,张浩受伤并非因卫生间湿滑导致,经班主任老师调查核实为杨帆推搡所致,且事发时间是在当日的课间,学校不存在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的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的事发现场因涉及隐私,无监控录像,事发后,实验小学涉事学生的班主任老师第一时间至现场查看情况并询问当事方及其他在场学生,据此还原事发经过符合常理,之后的处理流程也符合在校学生轻微伤害事件的一般处理方式,现结合在案各方当事人陈述,法院认定事发时系杨帆推搡张浩致使其撞到卫生间墙壁导致牙齿受伤的事实。杨帆一方对此所提出的异议,相应的抗辩理由及依据均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依照法律规定,杨帆之父作为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学生之间发生于学校厕所内的突发、偶发事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因此原告要求实验小学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帆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杨帆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千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陈敏佳 张超 实习编辑:沈逸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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