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消等级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3年内不得申报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周智敏
2019-12-30 15:14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受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及时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限届满后,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知;未通过检查验收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取消等级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办法》明确,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游客综合满意度较高;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经营主体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近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被认定为省级旅游度假区1年以上。
《办法》规定,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当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交下列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认定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综合满意度、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等内容;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含文字、图片和视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关于土地使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和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文化和旅游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部按照下列程序组织认定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基础评价评分细则,对通过材料审核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基础评价;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综合评分细则,对通过基础评价的旅游度假区以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检查;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度假区进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答辩环节,确定公示名单;对确定的公示名单,在文化和旅游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布认定公告。
《办法》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采取重点复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管理和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全面复核。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经检查或者复核,部分达不到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的;游客投诉较多或者旅游市场秩序混乱,且未及时有效处理的;因管理失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变更名称、管理机构或者调整空间边界未及时备案的;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部给予取消等级处理:经检查或者复核,与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差距较大的;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办法》指出,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等予以支持。鼓励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在土地使用、金融支持、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对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提供支持与服务,为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周智敏 实习编辑:陆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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