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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生前预嘱”深圳率先入法 临终不抢救自己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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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2-07-05 14:14

生命的最后一程,是进ICU继续抢救还是安详离开?该由谁来做这个决定?对此,深圳市从立法层面给出了回答。


今年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的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大胆加入了“生前预嘱”的内容。其中明确,人们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可以签署一份临终时要或者不要哪种医疗照顾的指示文件,也就是“生前预嘱”。相关的医疗照顾包括: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内容。如果临终患者选择了“不做无谓抢救”,医院和亲属都要尊重其意愿,让其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我国首个将生前预嘱以立法形式确立的条款,将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的其他内容一起,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也将由此成为我国首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


对生前预嘱进行立法,市民反应如何?对此,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李瑛表示,目前来咨询生前预嘱的多为40岁至60岁有相关需求的人,也有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生前预嘱”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不过前来咨询的高龄老人还不多。李瑛坦言,作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科的医生,多年来的从业经历让她深刻地感受到,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医学的作用是有边界的。既然如此,如何有尊严地死亡就成为一个必须直面的问题。这也是促使她推广“生前预嘱”的原因。



的确,现实中可能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家人或朋友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人意愿已经难以表达,即使抢救过程看上去让病患十分痛苦,家属朋友可能也不愿放弃最后的希望,要求医生尽力抢救,不到最后决不放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处于弥留之际的患者想要有尊严地死亡,已经成为一个难题。


近年来,随着一些机构的推广,“生前预嘱”开始逐渐为人所知。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就曾在其网站推出“我的五个愿望”话题,倡导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广州一些医院也曾在治疗中探索引入“生前预嘱”项目。不过,这些民间的倡导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如今深圳对生前预嘱立法,其积极意义在于,捍卫了临终患者自主作出决定的权力,也缓解了家属和医生被迫作出决定时面临的道德压力。



在全世界范围内,对“生前预嘱”立法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美国加州在1976年首先通过了《自然死亡法》,允许公民以“生前预嘱”方式按照个人意愿选择病危时需要的医护治疗方法。1991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患者自决法案》,随后美国35个州及阿根廷、加拿大、韩国、日本等国,也都制订了类似的法律。


此次深圳率先对“生前预嘱”立法,在我国仍有创新意义,但因涉及到伦理和法律问题,目前在网友之间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首先,如何在医学上判断抢救是“无谓的、无意义的、不值得的”?作出这个判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标准、方法和流程,该如何一一确定、且保障其公正合理?其次,如何保障“生前预嘱”是立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人们对待死亡的想法会随着年龄和健康状况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如果立有生期预嘱的患者,在紧急时刻突然短暂地求生欲强烈,又该如何应对?第三,《民法典》赋予医务人员紧急救治权,而紧急救治和生前预嘱的执行,需要履行完全不同的流程。那么,在可能决定患者活着还是死亡的那个关键性时刻,应该由谁来判断、用什么标准来判断,该优先启动哪个流程?此外,生前预嘱的执行,该如何从法律上保障不被他人用来实现不道德的、甚至非法的目的?



针对这些争议,李瑛医生表示,任何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生前预嘱”都拥有绝对的自主权。立嘱人如果想法有所变化,完全可以随时到公证机关对预嘱内容进行更改或撤销,医院和家属也会按照最近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来执行。此外,“生前预嘱”进入执行阶段的前提条件是,患者的生命已经明确进入了晚期,已经进入了"安宁疗护"阶段。如果患者因突发的疾病比如心梗、车祸而入院,首先仍将进行全力紧急救治,保障其生命权。


律师岳雪飞在接受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生前预嘱”体现了立嘱人对于有尊严地死去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不过现实生活中,个体的生命既与其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息息相关,也与医生的判断和医疗机构的救治条件有关,其中牵涉非常复杂的道德和伦理因素。因此,“生前预嘱”加入立法,只是第一步,要想真正落实下去,必须进一步厘清其本人、家属、医疗机构三方之间在伦理和法律层面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并从各个层面、流程制定细则予以保障。


岳雪飞建议,“生前预嘱”的落实,可以结合民法典中对于“意定监护”的规定来实施。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当临终患者遇到是否需要继续“无谓救治”的问题时,可以由“意定监护人”代为表达其意愿,从而避免亲属们意见不一带来的问题,保障其意愿得到履行。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金梅 张蕴昆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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