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近16小时连轴转后 他在宿舍再也没有醒来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赵沁蓝
2026-03-22 10:43:24
近日,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在裁判文书网公布,再次撕开了“过度加班”的残酷真相。
辽宁一位正值壮年的员工,在连续工作了近16个小时后,回到宿舍休息,却再也没有醒来。当悲痛欲绝的父母向公司索赔82万余元时,法院的判决既认定了公司的过错,也揭示了一个所有打工人都该明白的维权逻辑。

一场没有终点的“加班”
故事的主人公满某某,自2013年起就在营口某公司工作,是一名老员工。2024年12月11日,一个普通的冬日,却成了他生命的最后一天。
当天早上8点,满某某像往常一样到岗,被安排进行设备检修。这一干,就干到了深夜23点40分。整整近16个小时的高强度工作,耗尽了他最后的精力。
拖着疲惫的身躯返回宿舍休息后,满某某再也没有醒来。直到次日下午,同事才发现他已不幸离世。警方调查后排除了他杀,而司法鉴定的结果让人唏嘘不已——“青壮年猝死综合征”。这种猝死虽然病因不明,但在法医学上,往往与过度劳累、精神紧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对于满某某的父母而言,儿子的离去无异于天塌了。在他们看来,夺走儿子性命的,正是公司那没完没了的加班。为了讨个说法,两位老人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2万余元。
法院判决:公司过错坐实,但为何只赔26万?
面对家属的索赔,法院的审理层层递进,给出了一个既理性又充满人情味的裁决。
1. 公司的“过错”,实锤了!
法院首先明确了一点:公司对满某某长达近16小时的加班安排不仅是知情的,更是同意的。《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而公司此举已构成违法,存在明显的侵权过错。
2. “多因一果”:加班是“导火索”而非唯一“火药”
案件的难点在于,司法鉴定无法直接断言“加班”就等于“猝死”。法院审理后认为,满某某的死亡属于典型的 “多因一果” 。也就是说,除了加班这一重要诱因外,可能还混杂了其个人体质、生活习惯等因素。
虽然无法认定直接因果,但法院指出:加班与猝死在时间上存在高度关联性,无法排除加班作为诱因所产生的影响。 仅凭这一点,公司就难辞其咎。
3. 最终判决:20%的责任,26万余元赔偿
基于“多因一果”的认定,法院没有支持家属要求的全部赔偿,而是酌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家属的各项合理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为131万余元,最终判决公司赔偿262601.3元。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它给所有“打工人”和用人单位上了深刻的一课。
一:“过劳死”不是法律名词,告赢了靠的是“侵权”
我国法律条文里其实并没有“过劳死”这个说法。本案中,家属虽然以“过劳死”为由起诉,但法院最终是以“生命权纠纷”即侵权责任来审理的。只要能证明公司违法加班,且加班与死亡存在高度关联,就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二:没有“直接因果”,公司也可能要担责
很多企业心存侥幸,认为“猝死是他自己身体有病,跟我加班有什么关系?”本案明确击碎了这种幻想。 法院采用了“高度关联性”标准,即便没有直接证据,只要违法加班行为显著增加了员工死亡的风险,且时间上紧密相连,公司就必须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三:打工人,请务必学会“留一手”
面对不合理的加班,很多人敢怒不敢言,更别提保留证据了。但这起案件提醒我们,证据是维权的子弹。 大家一定要有意识地保留好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条等。平时看似无用,一旦遇到不测或纠纷,这些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无法重启。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被温柔以待;也愿每一次“拼命”,都能被法律守住底线。
| 编辑: | 冯家琳 |
| 视频编辑: | 赵沁蓝 |
| 责编: | 吴依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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