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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遗嘱订立如何避免无效?法院发布提示白皮书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帼霞 冯家琳

2021-10-09 15:49

随着人们财富积累、法治意识的提升,订立遗嘱日渐成为公民自由处分财产、传承家庭财富的重要手段。然而,遗嘱订立有严格的形式要求。遗嘱有瑕疵,容易引发亲属间的猜疑,导致相关诉讼高发。为提供司法的规范指引,长宁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2017年--2020年涉遗嘱继承案件审判白皮书》。



长宁法院2017年至2020年受理的相关案件中,遗嘱形式主要以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为主,而矛盾主要聚焦在代书遗嘱,其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比率也最高。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长宁法院法官颜世杰介绍,在见证的时候,应由一人执笔进行代书,之后由代书人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并确认遗嘱情况。确认之后,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遗嘱人签名并且写日期,再由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分别签字、签署日期。



代书遗嘱常见的错误是,只有唯一见证人、见证人无见证能力、或与继承人等有利害关系。


对此,颜世杰法官表示,通俗来说,遗产给谁,这个受益人的近亲属,比如配偶、子女,首先不能作为见证人。同时在工作上、生活中有利害关系的,比如工作中的合伙人,也不能成为见证人。


长宁法院法官徐莉则建议,如果民事行为能力有欠缺的,那就是没有见证能力的。如在听力、视力等方面有障碍的人员,都不建议选择作为代书人或者见证人。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确立的七种法定遗嘱形式中,除了自书遗嘱外,其余六种形式均需见证人见证。因此,把握见证人的资质、见证程序的规范等,就尤为重要。


此外,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也是争议焦点。《民法典》只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然而,并非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遗嘱能力,比如有些年老、重伤、重病等心神耗弱之人,虽未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订立遗嘱这一重大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具备识别及意思能力,往往成为案件审理中的争点。



徐莉法官建议,如果遗嘱人年老体弱、卧病在床,可以通过拍摄视频、或是邀请见证人见证,来加以佐证,被继承人或者遗嘱人当时是思维清楚、意识清晰的。


法官还提示,在订立遗嘱时,应恪守立遗嘱形式要件;用“继承”等字样明确财产归属,注明“遗嘱执行人”代替“全权处理”、“委托处分”等模糊表述;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慎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夫妻间共同遗嘱等形式,来避免“身后事”纠纷。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老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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