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人脸识别”禁止滥用!如何为科技划出边际?
中国长三角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秦扬轲 朱声波
2021-07-29 19:35
刷脸付款、刷脸乘地铁、刷脸门禁……如今,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却也引发了安全焦虑。如何给无限的科技划出法律边际?
本周,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人脸识别,抓逃“神器”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会长、二级大法官崔亚东告诉记者,过去盗窃抢劫这类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比例是最高,“一般在70%左右”,有了人脸识别后,这类案件大幅度下降,“现在占到20%到30%”。
再比如利用大数据,警方近期成功锁定了潜逃20多年的犯罪嫌疑人劳荣枝。而歌手张学友的“捕神”称号,也得益于公安部门多次在他的演唱会上抓到逃犯。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能促进司法公正、社会安定,但其背后隐患也不容忽视。
引入“单独同意”,提供增强式保护
用户知情同意是人脸识别的首要合法性基础,这在学术界已经形成共识。不过,现实生活中这一原则往往流于形式,存在着各种不规范的做法。
三种常见情况:一是“无感知被收集”,即进入人脸识别区域却毫无所知,自然人的人脸信息未经任何告知和同意就直接被收集;
二是“一揽子收集”,即将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和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与其他个人信息的授权和处理规则,一同写在隐私政策或者用户协议中,一次性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根本没有对人脸信息处理的选择权;
三是“强迫收集”,即当人脸信息并非产品或服务的必要信息时,强制要求个人接受人脸识别才能安装或继续使用具体的产品或服务,既不符合自愿原则,还违反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后两种情况在使用App时并不鲜见。因此,《规定》引入单独同意规则和强迫同意无效规则。前者意味着信息处理者在征得个人同意时,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后者是指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规定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也同样适用。
对此,上海科技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执行院长虞晶怡认为,《规定》出台是给科技公司敲响了警钟。技术人员在开发任何一个AI新算法新技术的同时,必须要考虑整个社会对它的一个反馈,不应该“闭门造车”,否则的话“并不会造成普惠,相反会造成更多的问题”。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秦扬轲 朱声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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