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始终坚持零容忍
时讯
国家统计局
2018-09-18 09:00
国家统计局关于5起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
近两年来,国家统计局持续加大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力度,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案件。现将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的5起典型案件予以通报: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案件
2018年1月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临港经济区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根据有关线索调查发现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虚报统计数据,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临港经济区工作人员编造并代填代报企业统计数据,指令报送、要求打捆重复报送、要求停产不达规企业继续虚报统计数据,严重干扰企业独立报送。
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案件
2017年11月统计执法检查发现,开鲁县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根据有关线索调查发现2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1家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3家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虚报统计数据,部分企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开鲁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混乱,异常经营企业仍虚报数据;有关部门干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申报工作,以入库奖励等方式诱导企业违规入库,违法代填代报、指令报送、违规篡改企业统计数据。开鲁县党政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对存在的代填代报、指令报送和规上工业统计数据虚假等问题均知情,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
三、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案件
2017年3月统计执法检查发现,西丰县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根据有关线索调查发现24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虚报统计数据,部分企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西丰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代填代报、指令报送统计数据,严重干扰企业独立报送。
四、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案件
2017年7-8月统计执法检查发现,高密市有关专业统计数据及名录库严重失实。根据有关线索调查发现27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1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虚报统计数据;调查发现18家工业企业、6家批发业企业、11家零售业企业2016年年报主营业务收入未达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标准,但仍在联网直报平台报送2017年统计数据。高密市有关街道自行编造并上报企业统计数据,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材料上弄虚作假,有关部门及街道乡镇抵制、阻碍统计执法检查。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案件
2018年3月统计执法检查发现,灵武市有关专业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根据有关线索立案调查发现20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虚报,15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且情节严重。在立案调查外,还根据有关线索核查发现26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10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虚报统计数据,其中部分企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灵武市有关部门非法干预项目单位独立真实报送统计数据,指令企业报送虚假统计数据。抵制、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问题突出。地方党政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严重失察。部分企业、单位涉嫌利用虚假统计数据骗取物质利益。
对以上5起统计违法案件,国家统计局已提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处分处理结果将适时向社会公开。
真实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国家统计局将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定不移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于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曝光力度,推动各地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各地要从以上统计违法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高度敬畏和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政令,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制度和行为规范。各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做依法依规统计的表率,绝不能知法犯法,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是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法定义务。广大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依法独立真实报送统计资料,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抵制对企业独立真实上报统计数据的干扰。
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就通报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统计局通报了5起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为什么要通报这些案件?以后是否会形成常态化通报机制?下一步还有哪些措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就公众关心的话题接受了中国信息报记者的采访。
中国信息报:此次通报5起统计违法案件的目的是什么?
新闻发言人:首先,加强统计执法和案件通报是统计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通报。近日刚刚印发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统计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问责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挥统计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等。此外,近年来我局先后出台多部有关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等。其中,《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认定、公示、联合惩戒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要求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及时通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件、严肃惩戒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加强统计执法和案件通报是落实中央巡视和全国人大统计执法检查整改要求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报告指出统计执法存在权威性不够、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不足等问题。为此,国家统计局以中央巡视整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整改“两个整改”为契机,直面问题,认真解决,严肃查办统计违法案件,不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对典型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处理情况坚决通报曝光,形成震慑统计违法行为的强大氛围。
第三,加强统计执法和案件通报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统计法治工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国务院出台《统计法实施条例》,对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强化监督问责、依纪依法惩处弄虚作假做出全面部署。制度出台频度之密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对统计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和统计法治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明确要求,国家统计局高举统计法利剑,加大统计执法和案件通报力度,全力打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攻坚战。
第四,加强统计执法和案件通报是遏制统计弄虚作假、形成震慑警示作用的必要手段。近年来国家统计局不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从总体上保证了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依然存在,个别地方还很严重。对于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统计部门都严格依纪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提出有关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严肃追责。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同时,为进一步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国家统计局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通报曝光力度,对于典型案件定期通报曝光,起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真正树立统计法的权威。同时,向社会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有关人员信息,由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不仅能加大统计违法成本,让统计行为在阳光下得到有效监督,也有利于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信息报:除了这5起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以后会不会曝光更多违法案件?未来国家统计局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是否会常态化?
新闻发言人:这次通报的5起统计违法案件是国家统计局直接核查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情节较为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在检查《统计法》实施情况报告中对这5起案件均进行了披露。对此国家统计局不仅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责任,而且要及时通报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今后,国家统计局将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曝光力度。一是制定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办法,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曝光常态化机制。二是在官方网站完善“曝光台”专栏,定期曝光国家统计局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超过1年未向国家统计局书面告知处分处理结果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已结案的重大违法案件责任人处分处理有关情况,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三是完善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制度,定期公示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企业名单,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与此同时,我们欢迎和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欢迎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我们愿与全社会一起积极构筑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良好统计生态,全力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中国信息报:今后国家统计局在防范统计造假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方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新闻发言人:国家统计局始终将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作为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不遗余力予以抓好。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认真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在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统计数据质量总体上在不断提高。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国家统计局始终坚持“零容忍”,近年来直接查处了一些地区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并将案件移交相关机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今后, 国家统计局将严格贯彻、全面落实统计法,继续把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作为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坚决落实到位。一是积极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加快健全并认真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问责制和督察机制。二是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全面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制度,构建强大的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网络。三是严肃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严格按照中央文件规定提出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处理建议,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四是切实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法治保障工作,严肃查处各种普查违法行为。五是加快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和失信统计从业人员的惩戒,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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