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用发胶喷地铁安检员眼睛致伤 被拘留10日
时讯
成都商报
2019-07-12 14:52
7月11日,成都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成都 通报一起事件,通报全文如下:“7月7日,成都地铁1号线世纪城站内,刘某某(女,63岁,南充高坪区人)携行李箱通过地铁安检时被要求开包检查不满,用发胶喷安检员眼睛导致受伤,而后又用发胶瓶击打上前制止她的民警。最终,因构成故意伤害、阻碍执行职务,@成都轨道公交公安分局 依法对其合并执行拘留10日。”
7月7日18时10分许,在地铁一号线世纪城站,63岁的南充人刘女士和老公一起携带一个行李箱准备乘坐地铁。过安检时,安检人员发现刘女士的行李箱内有瓶状物品,要求开箱检查。开箱后,就发现里面有一瓶发胶。
通过现场执勤民警身上佩戴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记者看到,刘女士从安检人员手中拿回发胶后,直接喷向安检人员,安检员被喷后立即捂住眼睛。在场执勤民警见状后立即上前制止刘女士,刘女士又用发胶瓶殴打民警。经查,刘女士用发胶喷安检人员致安检人员眼睛受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对刘女士合并执行拘留十日。
这并非第一例地铁安检盘查时乘客不予配合。7月2日,违法行为人尚某某在成都地铁一号线四河站接受民警盘查后,对执法民警进行谩骂,民警口头传唤违法行为人尚某某时遭到激烈对抗,并有殴打执勤民辅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尚某某行政拘留十日。
警方再次提醒,安全检查和盘查是维护地铁区域内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手段,每名地铁乘客都应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和民警的依法盘查。但是也有极少数乘客,对地铁的安全检查和民警的盘查不予配合甚至是谩骂、暴力反抗,这些行为都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惩处。地铁区域安全检查的相关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依据《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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