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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由开放商定价引不满 代表建议费用应协商决定

时讯

解放日报

2016-01-27 11:16

去年,普陀区长风雅士名邸开发商将停车费由原先每月400元提高至2600元,引发居民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经过市区两级政府部门调解后,才下调为1300元。

  开发商的做法虽令居民不满,但此前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通知要求各地取消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等9个项目的政府定价管理,去年《上海市定价目录》则取消了包括小区停车收费在内的55个项目的政府定价管理。

  尽管全市数以万计的小区在新政策实施后停车费总体平稳,但仍有少数小区停车价格飙升,引发居民极大不满。对此有人大代表建议,按照“同一小区、同等收费,合同约定、依约履责,调价公示、协商确定”的原则,尽快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

  郑惠强代表认为,放开小区停车政府定价后,停车费用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他说,在汽车保有量连年大幅增加、住宅小区停车资源稀缺、开发商垄断小区地下车位资源的背景下,小区业主在车位租赁交易中明显处于劣势。

  郑惠强提出,可以按照“同一小区、同等收费,合同约定、依约履责,调价公示、协商确定”的原则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收费行为。

  “对于同一小区,楼层相同、类型相似的停车位,应当实行同等的收费标准,防止开发商利用垄断的优势地位,采取类似于竞价拍卖的方式,大幅提高停车收费标准。”他建议,对不同楼层、不同类型的停车位,则可以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他还建议,开发商在新建住宅销售时明确标示地下车位的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让购房人在完备信息下做出购买或租赁车位的合理选择。同时,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产权车位的租赁收费标准、价格有效期等内容,开发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开发商需要调整停车收费标准的,政府有关部门应搭建平台,促进供需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定价标准。

  “双方协商首先要信息公开透明,开发商要提前在住宅小区内公示其拥有产权的停车位数量以及价格调整方案。住宅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开发商应当与业主大会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协商停车收费标准,双方达成一致后小区所有业主应当按照新标准执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对开发商提出的调价方案进行表决,经双方同意,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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