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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群租房东打记者”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张帼霞 冯家琳

2021-07-14 18:08

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微,昨晚发布称:昨天上午11时许,两名记者在天山路某小区内正常采访时,遭到章某某辱骂、殴打,采访器材被损坏。目前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章某某的行为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如果罪名成立,他又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来看法律专家的解读。

在采访视频中,章某某女儿对章某某的打人行为回应称:“打人要承担什么样的结果,跟动手打人的情况有关”、也就是“财产损失的情况、人的损失情况”、在她看来“损失特别轻微,不值一提”。而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微,昨晚发布称:辱骂、殴打,两名正常采访的记者的章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那么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的标准,真如章某某女儿所说,只看人和财产的损伤吗?



上海律协刑事诉讼与刑事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傅建平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傅建平说,根据《刑法》第293条,有四类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其中第一项就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而“情节恶劣”,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包括若干情形。虽然“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情节恶劣。但除此之外,“情节恶劣”还包括“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等内容。



傅建平解读,视频中的行为人,三次追打摄影记者,在摄影记者要求另一位女记者报110的时候,马上又多次追打女记者。从客观行为表现来看,符合“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此外,对章某某的辱骂殴打行为,也是对社会秩序、对新闻记者采访权的侵犯、破坏,所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娜则认为章某某没有正当理由随意殴打他人,除了寻衅滋事外,可能还涉及到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公安机关之选择寻衅滋事罪实施刑拘,可能是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有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实害结果。而两位被殴打的记者的伤情可能尚未达到轻伤。当然,具体的伤情和定罪原因,还有待案件进一步审理后揭晓。

此外,专家表示,如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章某某可能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而关于记者的采访权利,傅建平认为,尽管我国并未制定《新闻法》,但记者的采访权也散见于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比如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将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一部分加以保障。章某某的行为,不仅是侵犯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正常的批评监督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 冯家琳 编辑:陶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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