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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管开出首张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洪焕铨

2020-09-01 10:48

今天,《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正式实行,“清单”明确了12项免罚事项,涉及市容环卫、文明施工、房屋市场管理等方面,主要是危害较轻的违法行为种类中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



上午,在松江区荣乐中路上的这家汽车维修清洗店,岳阳街道城管中队的执法人员对商家开具了适用本通知的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几天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这家从事机动车维修、保养的店铺有店员正在沿街道路上帮客户清洗车辆,路面污水横流,该行为涉及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教育批评、责令其改正,并对该行为立案调查。经过约谈得知当事人因为当天下午生意繁忙,故安排员工将顾客车辆停在店外道路上进行清洗。



8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过执法人员的教育劝阻当事人已经改正错误。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后当事的人可能将处300元以上3000以下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且首次被发现,参照今天开始实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李某收到决定书,得知自己不用行政处罚,对这一人性化的做法深受触动,他表示今年受疫情的影响生意大不如前,今后一定会更加主动配合行政机构落实各项管理要求,主动提升守法合规意识。



据了解,所列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共12项,包括文明施工三项、 房屋管理三项、市容环卫六项。这些执法事项往往都是市场主体易发生疏忽的情况,如文明施工类中的未按规定设置施工铭牌、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脚手架杆件不符合要求;房屋管理类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市容环卫类中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占用道路和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未达到城市容貌标准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收运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收运合同备案、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处置合同备案、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等。清单中的执法事项主要是针对首次发现的、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免罚。

此外《城管免罚清单》对其他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条款做了兜底性说明,明确了《城管免罚清单》以外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不予行政处罚。

早在今年5月,市城管执法局就制定发布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符合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避免“一刀切”执法,激发市场活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而本次出台的城管免罚清单是依据法律法规,在法治的框架下作出的具体规定。城管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属于备案类的程序性违法,首次发现后可免于处罚;有的属于首次发现后按要求整改,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真正体现轻微免罚。

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所以在起草过程中,始终牢牢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原则,既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将确实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依规可免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化、标准化、可操作化,又要给予市场主体以更宽容的制度环境。本次出台的城管免罚清单充分体现了贯彻市委市政府文件的要求,探索建立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此外,《城管免罚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及时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日后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当然,免罚不等于不罚。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对于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若屡禁不止的,仍将依法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洪焕铨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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