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岛拟设立禁猎区 《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询意见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施政
2017-07-17 13:53
看看新闻Knews记者今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有关单位意见。崇明具有优越的滩涂、湿地生态资源,野生动物种群丰富,特别是承载着全市超过70%以上的鸟类种群数量,更是鸟类跨洲迁徙路线上的重要中转站,因此也成为全市生物多样性最丰富、最集中的区域。为落实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和长江大保护战略,市委作出了建设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的重大决策部署。
《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发展“十三五”规划》、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定》相继出台,为做好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各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作为上海市的重要生态屏障,进一步强化对崇明岛野生动物,特别是鸟类野生动物的保护,坚决遏制各类非法猎捕、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将对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护长三角、长江流域乃至全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安全产生积极作用。
从现有的法律资源来看,2016年新修订的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都作了较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因此,此次拟制定的《上海市崇明禁猎区管理规定(草案)》不简单重复上位法的已有规定,而是更注重从崇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设立禁猎区的形式,提升保护和管理力度,并针对崇明当地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从而为推进构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
明确禁猎区的划定和禁猎的野生动物范围
《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等形式,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
据此,2016年11月,崇明县人民政府已经以通告形式,将全县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猎区。此次《草案》予以了重申,明确由崇明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和调整禁猎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禁猎的野生动物范围,《草案》明确为陆生野生动物,即列入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制办表示,之所以将禁猎范围集中于陆生野生动物,是从目前崇明丰富的鸟类种群资源现状和加强保护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必要强化对崇明以鸟类占最多比例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偶发性地有过境、迁徙鸟类出现在崇明。对于这一类未纳入保护名录且同样需要予以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草案》明确,由崇明区人民政府经过科学评估后予以确定和公布,相关禁猎、保护要求,也同样遵循《草案》的规定。
明确禁止非法猎捕、非法食用
《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对于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猎区猎捕的,则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崇明由于拥有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此当地有食用野生动物特别是野生鸟类的习俗。为移风易俗,倡导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并卡住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经济“链条”,《草案》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制作食品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组织食用和参与食用的行为,并设定了处罚措施。
同时,考虑到非法食用行为常发生于餐饮酒店,甚至有餐饮业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表明本店能吃到野生动物,以此作为招揽顾客的“噱头”,不仅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草案》也要求,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为内容,制作店招店牌或者菜谱等,招徕、诱导消费者。(小标题)设立巡护制度,提升技防能力为了加强对禁猎区野生动物的保护,及时排查可能导致非法猎捕的隐患,及时发现、查处非法猎捕行为,《草案》规定,由崇明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禁猎区巡护制度,明确巡护要求、重点巡护区域等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具体的巡护实施方案。考虑到崇明林地、苗圃面积较大,实践中也容易成为非法猎捕行为的场所,《草案》进一步要求,公益林地管理养护单位和苗圃的所有者、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配合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活动。崇明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场所往往交通不便,人烟稀少,常规监控体系多没有覆盖。
结合以往破获案件的成果经验,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盗猎案件多发地段等区域设置视频监控、红外相机等技防设施,将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震慑,并提供有效的案件线索。对此,《草案》也明确这些技防设施应当逐步安装。此外,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并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草案》还对禁猎区相关标示的设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保护野生动物而导致的损失处理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执法分工协作、行刑衔接等方面作了规定。
据了解,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8月17日。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
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施政 编辑: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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