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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重审获刑10年 已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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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邓全伦

2021-05-07 10:18

4月30日,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创始人吴长江在被羁押超6年后,终于等到重审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期间,吴长江将雷士照明在3家银行的流动资金存款转为保证金,安排人携带公司公章到3家银行办理手续;同时,吴长江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5家公司为贷款主体,利用这笔保证金作为担保,向银行共申请流动资金借款9亿多元。雷士照明为此先后出质保证金总额9.2亿元。后由于吴长江无力偿还上述贷款,致使雷士照明损失5.5亿元。


同时,2014年初,吴长江将一笔处理雷士照明重庆公司的370万元废料款不转入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供其本人使用,并将变卖废料的原始财务凭证销毁。破案后,370万元未能追回。



2014年12月6日,吴长江因涉嫌挪用资金被广东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执行逮捕,2016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决14年有期徒刑。


2018年8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终审裁定。


2018年10月11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立案。9个多月后,2019年7月25日至26日才开庭审理。历经2年半的审判期限,迟迟未作出判决。看看新闻Knews今年4月12日对此做过报道(《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被羁押超6年 重审至今未判》http://www.kankanews.com/a/2021-04-12/0039721724.shtml),引起广东省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驻惠州指导组关注。



4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4月30日下午两点半进行宣判:


一、被告人吴长江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严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被害单位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


吴长江对重审一审判决不服,已表示上诉。


“就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该一审判决关键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定罪错误。”吴长江及其辩护人表示,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重审,但在基本事实并无变化,指控证据并无新的补充,法律适用并无新的改变情况下,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作出相同的有罪认定,既未尊重上级法院的裁判意见,也违反了 “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吴长江及辩护人还认为,重审一审判决无视涉案资金投入修建的雷士大厦已被法律程序查封冻结且已由涉案单位进行民事追偿的事实,增加“责令被告人吴长江退赔人民币55650.23万元给被害单位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判项,既在实质上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包括发回重审不加刑)的原则,又不顾本案实际情况,强加被告本人无法承担的义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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