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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洪国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时讯

央视新闻

2016-08-05 08:34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对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公开宣判,判处勾洪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勾洪国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8月5日上午8时30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勾洪国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职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以及境内外媒体记者共40余人旁听庭审。


被告人勾洪国,男,1961年11月出生,河北省承德市人,北京澳客筑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莱辐烯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庭审开始后,审判长向被告人、辩护人告知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说明了庭前会议情况。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勾洪国于2013年经人介绍与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长期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相识,受胡石根影响,逐渐形成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思想。2014年以来,勾洪国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有关颠覆国家政权培训,参与炒作热点案件,并通过在 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


期间,勾洪国出 资并联络胡石根、周世锋(利用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炒作热点案件、事件,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翟岩民(长期非法组织一些职业访民闹访滋事实施颠 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等人密谋颠覆国家政权,形成系统化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方法和步骤。此后,勾洪国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继续通过上述方 式,进一步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庭审中,公诉人共指控了勾洪国的3项具体犯罪事实:


——2013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勾洪国伙同刘某新(另案处理)等人到该案犯罪嫌疑人家中声援,鼓吹 其为“维权抗暴英雄”并合影,该照片被境外反华网站转载,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1月,勾洪国在北京参加所谓“苏州城镇化与拆迁研讨会”,宣称“当局与 人民为敌”,煽动仇视政府。2015年2月,勾洪国得知该案即将开庭,又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到苏州非法聚集滋事,对抗政府。


——2014年3、4月间,勾洪国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参加由分裂分子等参与的具有反华性质的培训,接受推翻政权思想和方法的训练。勾洪国参加培训返回北京后,将培训内容向胡石根进行了汇报,并将相关资料交给胡石根。


——2015年2月,勾洪国在北京“七味烧”餐厅出资并联络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15人参加聚会,围绕“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 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进行商议。勾洪国对胡石根等与会人员的言论积极响应,并提出律师要介入“劳工运动”和敏感案事件,以颠覆国家政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胡石根、翟岩民、刘某新等的证言,出示了勾洪国的受洗证、培训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勾洪国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勾洪国的犯罪事实揭示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非法宗教活动、勾结境外反华势力,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犯罪行为。”公诉人当庭指出,勾洪国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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