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诚意金分不清楚?这里有一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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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14 14:25
通常,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为了促进合同的履行,贯彻诚实信用与效率兼顾的原则,聪明的你一定会选择加上一条条款,约定好由一方先行交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若交付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将丧失拿回钱款的权利;反之,若收受钱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将双倍返还交付一方所交付的钱款。
你还隐约地记得,这个条款有个响亮的名字。只是,它到底叫“定金”条款?还是叫“订金”条款?又或者叫“诚意金”条款?
可别小看了这毫厘之差。在法律上,它们的效果可是天差地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定金具有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对于合同有着担保履行的功能。从学理上来分类,定金可以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
在市场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为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之一而设立的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形式,定金最大的特点便是其文义性。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定金罚则”,定金条款才能够发挥担保的功能。
简而言之,只有写作这个“定”的时候,定金条款才有你想要的效果。
虽然与“定金”只有一字之差,但是“订金”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担保法解释》第11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请您记住哦,订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并不具有担保功能哦。
诚意金最早兴起于房地产行业,指的是当事人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这种说法,其仅能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意向,因此也不具备担保的效力。
根据“意思自治”的合同法原则,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诚意金看作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诚意金条款,并且确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应情形,诚意金的履行方式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诸如“一旦合同成立并生效,诚意金便转化为定金”的条款,那么诚意金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意思自治,是可以转化为定金并发生定金的效力的。
说到这里,相信聪明的你一定对定金、订金和诚意金的区别有所了解。
那么,我们平时在订立定金条款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 首先,便是书面的形式。《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只有口头的约定,是无法形成定金的担保效力的。
● 其次,是书写的规范。正如前文所述,只有写作“定金”或者“定金罚则”的时候,条款才能够发挥定金的性质,承担起担保的功能。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注明“定金”或者“定金罚则”的字样。
● 再次,数额不能太高。根据《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超过标的额20%的部分不发生定金的效力。
● 最后,定金一定要实际交付。在法律上,定金属于实践合同。《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而《担保法解释》第119条又规定了,实际交付定金数额与约定数额不一致的,视为对定金数额的变更,且收受一方提出异议并拒收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因此,要让定金条款发挥定金的功效,一方面记得要给付或者接收定金,另一方面要明确给付或者接收定金的数额。
(稿件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作者:孙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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