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

老人自愿将房子赠与给侄女之后想收回,能行吗?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杨丽娇

2017-02-24 19:46


耄耋老人朱老伯是一位孤寡老人,终身未婚,膝下无子,只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而他的弟弟则有过两段失败的婚姻,并且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在北京,小女儿在上海。



原本,朱老伯和弟弟两个人共同生活在宝山的一套4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2012年,弟弟因为脑梗生病入院,生活无法自理。在北京的大女儿闻讯赶来了上海,并将父亲安顿到了养老院。



之后,朱老伯找到了弟弟在上海的小女儿,为了能让她好好照顾弟弟和自己,朱老伯将弟弟名下的15万多元给了这位小侄女。


2014年,朱老伯自己也生病住院了,在这期间,朱老伯又给了小侄女26万元,而这笔钱当中,也有一部分是弟弟的钱,由朱老伯代为保管。



但是朱老伯却信错了人,这小侄女拿了钱却不办事,把朱老伯交给她的40多万元全部都取走了。遭遇了这种情况后,沈女士作为父亲的监护人和大伯两个人一起打官司,追讨钱款,最终,法院判决,小侄女要归还大部分的钱款。



2015年8月28日,朱老伯又和大侄女沈女士签订了赠与合同,自愿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她,沈女士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而朱老伯在房屋内享有永久居住权。两人一起办理了公证和产权过户等手续。



但是在短短三个月之后,朱老伯却将一纸诉状递进了法院,要求撤销合同,收回房子。那么既然朱老伯当初自愿将房子送给了侄女,他为何又后悔了呢?


朱老伯一方的理由:


当初是因为发生了朱梅侵占钱财的情况,在朱老伯孤立无援的时候,沈女士的出现让他觉得有了依靠,所以才会愿意将房子送给她,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合同,沈女士存在乘人之危的嫌疑;


沈女士的回应:


根本不存在乘人之危,朱老伯在2010年到2014年期间就曾经多次做过遗嘱公证,要将房产留给自己继承;


这次的赠与合同也完全是朱老伯自主自愿的,从签订合同到办理公证、过户等手续,都是和朱老伯两个人一起完成的;


朱老伯是不希望自己过世之后,家里人还为了他的遗产而引发纠纷,所以才决定在生前就把房产赠与给自己。


朱老伯一方的理由:


当初沈女士曾经向朱老伯承诺过要替他养老送终,朱老伯才会同意将房子送给沈女士。但是在签完合同、办完过户之后,沈女士并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在自己生病、弟弟去世的时候,沈女士都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朱老伯一方有合理的理由可以撤销合同。


沈女士的回应:


当时签订的赠与合同当中,朱老伯并没有附加条件,要求自己替他养老送终,尽管如此,自己在实际生活中还是尽了最大的努力来照顾大伯,时常给他打电话、带他看病,给予他经济和物质上的支持与照顾。



那么,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对此,法院认为,朱老伯和侄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是朱老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而且也进行了公证、过户等手续,这样的赠与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合同有效,赠与行为成立,那么,如今,朱老伯提出的理由是否足以撤销这样一份合同呢?他又能否提供相应证据呢?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而在本案中, 法院调查了解到,双方的赠与合同是双方自觉自愿的结果,朱老伯并没有证据证明沈女士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而在赠与完成之后,沈女士也对朱老伯尽了一定的照顾义务,并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


基于以上的原因,法院最终驳回了朱老伯的诉讼请求。



同时,法官也表示,虽然在签订的赠与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沈女士对朱老伯负有养老送终的义务,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沈女士当庭确认了自己对朱老伯负有养老送终的义务,法院也对此进行了确认。


(看看新闻Knews记者:杨丽娇 编辑:王珏)

相关推荐 更多精彩内容

暂无列表

APP 内打开
打开看看新闻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