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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二十多年来首次!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 不再需要户口本 民政部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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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4-08-16 09:30

民政部日前就《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是现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就引发热议。


在这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几个热点格外引发关注,首先就是取消户口簿和地域的限制,结婚和离婚登记不再需要出示户口簿了,而且也不需要回到一方原籍办理,也就是两人可以自愿选择地点进行婚姻登记。那么这么修改的出发点是什么呢?


草案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相比,减少了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要求。


取消了过去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目前已有北京、天津等21个省份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取消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之后,意味着下一步婚姻登记将实现全国通办。 


除了刚才提到的不再需要户口簿,可以自由选择地点进行婚姻登记外,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细化离婚冷静期也有所改变,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申请撤回申请。如果30天冷静期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在本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几个和撤销婚姻适用条件的变化,我们一起来了解。


根据草案,如存在胁迫或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形,可申请撤销婚姻。通过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草案明确,未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结婚登记未在中国内地办理这三种情况下,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编辑: 虞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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