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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两家“中国黄金”吵起来了!谁才是正主?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刘晨

2023-05-14 12:59

买过黄金首饰的人应该都听过“中国黄金”这个品牌,不过,您知道市面上自称是“中国黄金”的金店企业不止一家吗?在上海,两家都自称是“中国黄金”的公司闹上了法庭。一家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拥有“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一家是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称自己是祖传招牌上个世纪就在使用“中国黄金”店招。两家在法庭上互不相让,都说是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数百万元的赔偿。问题来了,谁才是真正的“中国黄金”呢?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我国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2011年3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了两件含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商标。不过,近几年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却发现市面上还有一家企业在使用带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标识进行加盟和运营,这家企业正是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称,被告上海大喜珠宝公司不仅在网站上使用了侵权标识,还在微信公众号中也使用了相关的这个侵权标识,而且被告侵权的范围也比较广,涉及到了四川、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域。


以下是大喜珠宝公司开设的中国黄金珠宝商店常用的两件标识,可以看到他们同样含有“中国黄金”的中英文字样。这让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感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于是便将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不过在法庭上,被告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并不认可他们存在侵权行为。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先生表示,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侵犯了大喜珠宝公司的权利,应当赔偿的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叶先生在法庭上情绪颇为激动,原来,他和中国黄金集团已经不是第一次对簿公堂。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四川相关法院在2021年时曾经做出过相应判决,叶先生经营的另一家金店企业曾经因为侵害原告的中国黄金商标权,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但是叶先生依然以另外一个主体,也就是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的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但是,叶先生一直心有不服。他表示,中国黄金是违法商标,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6规定,国家名称不得注册商标。因此“中国黄金”是违法商标。不过,在本案中,叶先生的这一观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


闵行区人民法院何刚法官表示,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存在违法性的话,应该通过这个商标相应的异议程序,或者是撤销程序去主张权利。在目前来说,原告所拥有的“中国黄金”商标,是在一个有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这样范围内,原告来主张权利的。被告没有提出相应的依据,或者说没有走相应的一个商标程序,去否定原告商标效力,那么目前从举证的角度来说,被告的举证还是不够充分,无法反驳原告的证据效力。


实际上,2022年6月,大喜珠宝公司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请求裁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持有的“中国黄金”商标无效,但最终被驳回。裁定书显示,“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企业简称,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企业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整体含义有别于国名。因此该商标整体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除此之外,大喜珠宝的叶先生还提出,他最早从上世纪60年代便开始以“中国黄金”为招牌开展经营,理应享有该标识的在先权利。法庭上,叶先生还拿出了一个黄金戒指,他表示,这是他在1968年制作的黄金戒指,并且戒指反面还有他用古法刻字刻上的“中国黄金”字样。



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审查了相应的证据,在戒指里面似乎打上了相关标识“中国黄金”的样子,但并不清晰。其次,作为证据来说,这枚戒指及上面的”中国黄金“字样很难判断,例如这到底在是什么情形下,怎么形成的,怎么产生的。本案中,还有其他的一些宣传册等,这些证据有的是没有原件的,有的是根本就不能证明跟本案具有关联度的。因此法院无法采信,形不成有证明力的证据。


大喜珠宝还提出自己经营中使用招牌也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原来,大喜珠宝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招牌实际上是叶先生2014年登记的一副美术作品,叶先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而这幅作品中的一部分,也就是带有英文字母YBF及一个圆圈的图案被注册成了商标。也就是说,大喜珠宝使用的招牌实际上是一个美术作品中含有一个注册商标的复合图案。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表示,这个YBF他并不是原告所主张侵权的一个对象,他们提起诉讼是因为大喜珠宝公司在经营时使用的店招标识中,完整使用了“中国黄金”的中英文字样,而这些都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这才是被告侵权的主要行为。至于被告个人获得的一些书法方面的荣誉证书,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认为这些书法领域的所谓证据,与本案的商标侵权是没有关联性的。


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大喜珠宝的商业标识是组合性的一个东西,既包括它自己使用的其中的一部分,YBF圆型的一个注册商标,也包含了“中国黄金”这样一个其他公司的注册商标。由于原告的“中国黄金”商标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所以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主要部分“中国黄金”,势必也会对原告的商标造成损害。何况两家公司现在是在同一行业,同一类的商品服务上产生了这么一个关系,肯定会对原告相关的商标权利造成损害。


最终,法庭审理后认定,大喜珠宝在经营中使用带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标识构成侵权。


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法院认为如果按照一般公众的相关注意力来看,被告把原告的商标跟被告这个标识比对,被告标识里面包含有“中国黄金”这四个字,这四个字是原告商标主体的一个部分,被告的两个标识跟原告的商标是构成近似的,使用这两个标识,就会造成对经营主体、商品服务来源等造成混淆,依法是构成侵权的。


不过,法庭并没有支持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请。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那么如果按照进行惩罚性赔偿原告应该还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但是这些相关的一些情况,这个原告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因此在审查相关情节的时候,法庭认为本案尚未达到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但是,根据全案相关的因素,法庭也是考虑到被告恶意侵权的情况,在进行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关判决。


2023年4月2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做出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后,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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