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 商标十年缠斗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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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邓全伦
2018-10-17 15:35
南北“稻香村”的商标争夺,再掀高潮。
10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苏州稻香村115万元。
而仅仅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另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州稻香村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粽子、月饼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 的文字标识,侵犯了北京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苏州稻香村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同是针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决,苏州稻香村在苏州法院赢了,北京稻香村在北京法院赢了。这一时引发公众和舆论的哗然:难度是赢家轮流转,“同案不同判”?
苏州工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
真相到底如何?看看新闻Knews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南北“稻香村”公司都各自握有包含“稻香村”字样的有效注册商标,但在具体的商业博弈中确实存在相互侵权——在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苏州稻香村未使用其注册商标,而用了和北京稻香村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标识及图案;苏州的案件则涉及北京稻香村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问题。
10月1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负责媒体联络的主任赵淑雯亦回应外界表示:双方的诉求不一样,两起判决“似而不同”,并不是“同案不同判”。
“稻香村”们的历史和纠缠
公开资料显示,苏州“稻香村”品牌起源于清朝乾隆年间(1773年)的“苏州稻香村茶食店”。清末民国时期,苏州稻香村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号,到1895年时,金陵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打出“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这被北京稻香村认定为其前身。至新中国成立前,全国各地已经有了不同的稻香村商号。
“稻香村”,目前已是名副其实的百年老字号。
1983、1989年,保定稻香村获准注册第184905号、第352997号“稻香村”商标,均为圆形印章型的“稻香村DXC”字样,区别在于核准使用的范围,前者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饼干”,后者为第30类“果子面包、糕点”上,都属于我国商标第3006群组。这两个商标后来在2004年转让给苏州稻香村。
苏稻在糕点项许可使用的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商标
1997年,北京稻香村转而在第30类“馅饼、年糕、粽子、元宵、豆包”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1610号商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委员长胡厥文手书的“稻香村”,分属我国商标第3007群组,但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
北稻第1011610号手写体“稻香村”商标,不能在“糕点”项上使用
2003年到2008年,北京稻香村是先后被保定稻香村、苏州稻香村授权许可在糕点品类上使用第352997号商标的。
这次引发公众关注的两个案件,就主要围绕这3个商标展开。
2018年2月,苏州稻香村在注册地苏州起诉北京稻香村称,后者在“糕点”类商品包装(外拎袋和铁盒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以及在上述包装所使用的企业名称中使用“稻香村”文字,侵犯了苏州稻香村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稻香村辩称,其在涉案糕点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文字具有合法依据:北京稻香村在第30类“馅饼、豆包、元宵”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北京稻香村在苏州稻香村第352997号商标注册之前,已通过在糕点商品上使用涉案标识并获得了较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故属于未注册在先商标的使用;北京稻香村是老字号的传承者,使用稻香村文字,是对老字号的使用。
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分为排他权和自用权两部分,通常情况下前者范围大于后者,前者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后者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北京稻香村第1011610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不包括糕点商品,自用权范围不应延展。因此,判北京稻香村败诉。
而针对北京稻香村起诉苏州稻香村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9月10日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苏州稻香村在粽子等商品上使用未予注册的“稻香村”“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稻香村”扇形标识。此外,它还在电商平台为自售商品贴上了“北京特产”的标签,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两地商品,因而判定苏州稻香村属于不正当竞争。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庭上,北京稻香村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作为有力证据提交。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对苏州稻香村申请注册的第5485873号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作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书,其实载明了12年前南北“稻香村”纠纷的起始。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的饼干、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485873号扇形手写体“稻香村”文字商标。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依据其在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011610号 “稻香村”文字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对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北京稻香村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申请的第5485873号商标得以核准注册。
北京稻香村于是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3年4月2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第5485873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州稻香村不服,将商评委和北京稻香村起诉至法院。
201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认定:苏州稻香村申请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手写体“稻香村”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最高院裁定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除了要依法进行外,还要尊重历史、现状和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全面、审慎、客观地考量各种因素,如果核准苏州稻香村的商标申请,会破坏业已稳定的市场共存格局,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苏稻申请未获批注册的第5485873号扇形手写体“稻香村”商标
自此,南北“稻香村”在商标上的缠斗不断升级。
2015年,北京稻香村在其“稻香村”手写体的前方冠以“北京”字样,成功注册了第13907103号“北京稻香村”商标,其范围涵盖了“糕点”品类。《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商标注册遵循在先申请原则,在后申请的商标若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在后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此前,苏州稻香村在糕点类目已有了“稻香村”商标,为此苏稻公司针对糕点类“北京稻香村”商标已向法院提起无效申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北稻获批的第13907103号“北京稻香村”商标,可在糕点项上使用
2016年3月底,北京稻香村则分别向北京四家法院提起诉讼,称苏州稻香村使用与北京稻香村近似的商标,侵犯其商标权,要求其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无边框“稻香村”标识以及悬挂相似匾额,并在“稻香村”前加注苏州字样以示区别。
电商兴起 激化商标矛盾
事实上,2006年之前,苏州稻香村主要分布在苏州等南方市场,北京稻香村则扎根北京,双方由于地域分割,并无太多的交集,双方相安无事。然而,随着电商的兴起,打破了平静,双方的矛盾开始凸显,商标大战由此拉开。
2013、2014年,南北“稻香村”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据2017年数据,苏州稻香村年收入32亿元,北京稻香村年收入50亿元,双方都在电商领域飞速发展。
在商标纠纷上,双方核心诉求是保护自己的市场地位和利益,但在历史沿革存争议和双方各自的龙头地位基础上,打官司都各自有着各自立场的依据,不管这场拉锯战走向何方,对于双方来说,无疑都是一场高成本的内耗。
最新的这两个判决都未生效。北京稻香村称会继续上诉,“这只是一审结果,还没有到尘埃落定的时刻”;苏州稻香村方面则表示:“已依法提起上诉,以捍卫自身权利。” “短时间内还看不到谁能成为最后的赢家。”品牌专家顾环宇表示,目前从司法的角度尚不能明确两家如何做区分使用商标的情形下,不如双方息战,达成一定的品牌共识,好好发展市场,在此基础上让品牌辨认度自然在市场中逐渐形成。
历史原因造成南北“稻香村”商标存在多重纠葛,而法律又必须给双方划边界时,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黄武双认为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商标局核准在哪个上面就在哪个上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亦曾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苏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只有诚信经营,彼此互相尊重,才能增强和提升各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焕发“稻香村”老字号的生命和活力,而任何投机取巧,希望通过不诚信经营而获取他人商誉的行为都是短视的商业行为,同时,也不为法律所支持和保护,最终也会损害“稻香村”老字号的利益。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编辑:范燕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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