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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编辑室】被“托管”的岳阳楼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赵菲菲 舒克诣煊 郝苗苗

2016-11-19 00:44


11月16日晚上22点左右,岳阳市旅游外事侨务办通过官微紧急发文,回应“岳阳楼被‘卖’真相”。次日,这一回应出现在岳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回应称,将岳阳楼“托管”并不是出卖,也不是对景区不管不问,只是将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离,景区资源所有权、监管权仍掌握在政府手里。


目前,岳阳市与云南城投集团等报名单位合作仍处于对接洽谈阶段,既没有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也没有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更没有落地实施。




简而言之,岳阳市政府觉得自己很冤枉。但当地老百姓似乎并不买账,因为这并不是岳阳楼经营权转让首次引起争议。早在2002年,岳阳楼的经营权就差点“卖掉”。当年《湖南日报》报道说,岳阳楼将被岳阳旅游集团公司承包经营,有关部门还准备将岳阳楼捆绑上市。消息一出,立刻引起湖南省文物局的强烈反对,最终在湖南省委、省政府的干涉下,岳阳楼经营权转让一事也就不了了之。



为何搁置了十多年的经营权转让一事,再次被提上日程?一直跟踪采访此事的《新京报》记者李明说,其实在去年11月,岳阳市已经发布招商文件,其中提到两个景区的招商项目,分别是君山岛景区和君山野生荷花世界景区。但当地网友质疑,招商应该涵盖了岳阳楼。
李明在采访中了解到,招商文件并非由政府出台,而是旅游主管部门发布,但旅游主管部门却回应称并不清楚此事,只是关注到舆论反应,并在商讨解决方案。来自岳阳楼景区管理部门的消息说,相关托管进程已经在进行当中。



岳阳楼被托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风波,在于它首先是一个地标级人文建筑,是这座城市的象征,更是当地人引以为傲的身份标签。
质疑的声音说,虽然当地政府强调岳阳楼的所有权依旧是政府,但地标级建筑就这样被托管出去,公众也需要有更多的知情权。尤其是景区经营权为何转让?是当地政府无力投资吗?托管后文物能否得到有效保护?景区管理性质会否转变?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楚明白的交待。

反对者还称,岳阳楼完全有别于凤凰县等风景名胜景区,根据1988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岳阳楼属于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属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保专家认为,《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012年底,国务院专门就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发出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剥离。



单从法律条文字面来看,文物并没有“经营权”之说,更无从谈起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对此北京旅游学会副秘书长刘思敏提出,依据现行法律,无法清晰地对经营权转让进行界定。如果“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则意味着岳阳楼要列入企业资产报表,需对其进行估价。而此次经营权转让,显然不可能、也没必要对岳阳楼估价,岳阳楼不足以成为企业资产。


由于法律条文对“企业资产经营”没有明确说明,也毫无涉及“经营权”,这导致在执行中容易将两者混淆、产生歧义。



事实上,把重点文保单位托管出去,岳阳并不是第一家,不过,迄今为止,成功的例子很少。


山西大同云冈石窟是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2001年还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2013年,当地政府以5亿人民币的价格,将云冈石窟托管给市场,华侨城下属子公司深圳锦绣中华正式接管了景区的运营工作,该公司每年从官方得到300万元的管理费和额外分成,同时要保证每年约1.2亿元的门票收入。


然而,这份原定五年的合作协议,未满一年就悄悄中止。云冈石窟研究院负责人在媒体面前不愿多谈,只是提到,"合作是违反规定的,不是正常的"。
类似的情形还出现在湖南芙蓉镇。1999到2003年间,芙蓉镇的3个景区,先后许可给外地公司投资开发经营,但最终同样以经营权被收回而告终。



法律法规引发讨论之外,再看岳阳楼被托管事件,媒体的担心则更实际。


首先就是托管会不会变成"脱"管?两字音同但意义大不相同。这并非没有前车之鉴,2015年初发生的云南丽江独克宗古城大火,就让600多年的古城楼烧的只剩框架,而这座城楼就是承包给私人开茶馆的。


舆论认为,岳阳楼转给企业承包,但监管不能松懈,要坚守岳阳楼的公共属性,不能成为企业的自留地,不能不顾文物保护。另外,企业追求的是利润,市场化经营会不会导致立马涨价?盲目扩大规模会不会破坏岳阳楼的文化氛围?这些都是需要防范的。



看看新闻Knews媒体评论李松林提出,文物托管的尝试可以理解,应根据岳阳当地情况谨慎推行,其中公众意见和公共参与必不可少,需尊重老百姓的意见。


李松林建议,重要的是需明确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此前失败案例也不乏一边试水经营一边加强保护的承诺,但最终结果差强人意,甚至出现事故。所以一定要明确有效保护出了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中止、收回经营权。


另外,经营权的转让不能让监管权弱化,甚至更要加强,警惕经营权、监管权、所有权三权模糊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生文物毁坏,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同时担责,政府不能成为甩手掌柜,反而要成为被问责、被打板子的主体。


(编辑:沈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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