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低龄不是恶性犯罪“免罪金牌” 相比刑罚更应关注青少年监护缺位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冯家琳
2024-04-08 13:25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什么是核准追述?
由于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处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按规定,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追诉。本案将激活《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指“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款规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一种下调,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满足特定条件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可追究刑事责任。
核准追述后,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研究所高维俭所长告诉记者,结合目前公布的案件信息,可初步判断,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检核准追诉后,将面临承担《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责任,但是不适用死刑。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主从犯的情况,那么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内解决。
相比追究刑罚,什么对未成年人犯罪更为重要?
高维俭表示,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就好比相关土壤里面长出了的毒苗,犯罪的根本在于土壤的原因。本案中反映出来的,是留守儿童相关监护和社会相关机构的保护措施深度缺乏。几乎所有的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监护缺位的问题,我们更多的应该关注“土壤”,也就是致罪原因的问题,然后采取措施去治理,也就是说,相比刑事责任追究、定罪量刑,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是否能治理好土壤,从而把这些“毒草”斩除掉。
编辑: | 冯家琳 |
视频编辑: | 冯家琳 |
责编: | 刘岚 |
版权声明:本文系看看新闻Knews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暂无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