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百亿院长”张家慧落马的易真武一审判无罪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邓全伦
2022-12-28 11:42
2022年12月28日上午,引发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落马的敲诈勒索案主角易真武,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被一审宣判:无罪。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2014年6月,重庆市万州人易真武与其哥哥易双全共同出资,以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承接海南迪纳斯投资有限公司在海南屯昌投资修建的华君大酒店劳务工程,标的额为人民币1907万余元。2017年11月9日,易真武与迪纳斯公司总经理刘远生等人经多次磋商、结算,确定工程结算款共计2260万元,并签订结算协议。
2018年1月,劳务工程款全部结清。同年4月,易真武以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将曾经悄悄录制的刘远生“吹牛”的音频,以及作为海南省高院副院长身份的刘远生妻子张家慧在茶楼打麻将的视频邮寄给张本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该音频、视频进行威胁,索要钱财。刘远生观看音视频后与易真武谈判,同意给付200万元,并于同年5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易真武50万元。
2018年6月14日,易真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翌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批准逮捕,2018年8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2019年4月30日,该案在万州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公诉方认为,易真武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易真武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我用这个录音录像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找他要合同内该给我的钱”。易真武的两位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认为易主观上是想要回在与刘远生结算过程中被无故砍掉的部分劳务费,其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和要挟行为,依然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这次开庭后,此案引发社会关注,张家慧刘远生夫妇随即陷入“被举报百亿资产”风波。
2019年5月10日,看看新闻Knews刊发调查稿《高院副院长的家族产业:资产超200亿》。2019年5月13日,海南省委政法委迅速做出回应,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此事。2019年5月31日,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称,张家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20年2月13日,万州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表示,易真武涉敲诈勒索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本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6月23日,万州区法院再次召开庭前会议,并定于同年7月6日至10日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但在7月2日,易真武的辩护人接到万州区法院通知:“暂时不予开庭。”
2020年12月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张家慧受贿、行政枉法裁判、诈骗案:对被告人张家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2021年1月底,张家慧前夫刘远生受审,后一审宣判:刘远生犯受贿、伪造公司印章、帮助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四宗罪,数罪并罚,被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万余元。刘未上诉,正在三亚监狱服刑。
法院查明,刘远生伙同张家慧,利用张的职务上的便利,为案件当事人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高达2500余万元。张家慧、刘远生已退缴账款共计3200余万元,表示愿意继续退缴其余账款。
易真武在被羁押900多天后的2021年1月27日,其涉嫌敲诈勒索案再次开庭审理。易真武的两位辩护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他们认为:首先,易真武不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易真武以音频视频索要工程款系民事胁迫行为,不构刑法上的威胁要挟;其三,刘远生于2018年5月30日向易真武支付50万并非基于恐惧心理为之,而是设置证据圈套,造成被敲诈勒索的客观后果而刻意为之。
2022年1月29日下午,易真武在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被羁押1325天后,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万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易真武偷录他人言行,并以向社会公布相要挟,迫使刘远生给付存在争议的劳务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遇有纠纷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易真武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自愿原则,且手段卑劣,既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作否定性评价。
易真武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循刑法的具体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进行审慎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易真武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但要成立敲诈勒索罪,还须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公诉机关未能举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易真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指控易真武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易真武在本案中的行为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对易真武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万州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易真武无罪。
(看看新闻Knews记者:邓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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