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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时讯

陕西省高院

2019-04-11 19:1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1日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裁定驳回张扣扣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陕西省汉中市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张扣扣之父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已履行)。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伺机作案。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与其兄王校军等十余人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祭祖返回村委会门口村道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下,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当场将二人杀死。张扣扣随后闯入王自新家院子,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下,将其杀死。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将王校军家用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扣扣蓄意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三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扣扣因对1996年其母被本案被害人之一王正军伤害致死而长期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不如意,继而迁怒于王正军及其家人,选择在除夕之日报复杀人,持刀连续杀死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且犯罪过程中有追杀王校军和二次加害王正军的情节,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张扣扣杀人后为泄愤又使用自制汽油燃烧瓶焚烧王校军家用小轿车,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对张扣扣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张扣扣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上诉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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