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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究竟是何罪行?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赵一凡 实习记者 朱书影

2016-08-03 16:49


该案要从2015年7月说起。当时,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了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不法律师、网络推手、职业访民和地下教会、境外势力深度勾连、滋事扰序的重大犯罪团伙。该团伙自2012年以来,先后策划炒作40余起敏感案事件,大肆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攻击抹黑政府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国内国际影响。2016年7月15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4人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提起公诉。而在近日,该案件得到了陆续的宣判。

8月3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认定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此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颠覆国家政权罪可能在很多人眼里是一个模糊的法律概念,甚至会误以为该罪名等同于反革命罪。实际上,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1997年新修《刑法》中加入的罪名条款,与此同时1997年的《刑法》也取消了“反革命罪”。因此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不完全等同于反革命罪。

据了解,颠覆国家政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

在公诉人对被告人胡石根的起诉书中,有三起事实充分证明了胡石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2003年3月、4月间,他就曾经指派勾洪国赴境外参加由分裂分子等参与的具有反华性质的培训,接受推翻政权思想和方法的训练。以及2015年5月,胡石根在地下教会聚会时,接受翟岩民组织人员前往安庆进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群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据了解,颠覆国家政权罪属行为犯,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


(编辑: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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