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山保护区治理行动方案:2018年底前清退现有矿业权
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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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18:25
近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明确了整改的总体要求、原则、措施、具体任务等。
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清退所有矿业权
《方案》明确,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历史上设置的大量矿业权,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清理退出方案,在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停止保护区探采矿活动,清理退出所有探矿权、采矿权。
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对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审批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确保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退出工作。
2020年底前彻底解决保护区内所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方案》要求,对祁连山现有探矿采矿项目进行深入排查、逐一复核评估,督促矿业权所在县区政府监督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做到关停一个、退出一个、恢复治理一个,对拒不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不能完全恢复治理的,经评估后从其退出补偿款中扣除相应部分,通过招标由第三方实施恢复治理,对现有矿业权所致地质环境问题做到逐个恢复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彻底解决保护区内所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将自然保护区全域纳入禁止勘查开采区
《方案》规定,将自然保护区全域纳入《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禁止勘查开采区,杜绝在自然保区内审批矿业权。
在矿业权转让、变更、延续等审批过程中,实行规划协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明确提出不予通过意见。
在各级各类保护区范围内,除已批准建成的现状建设用地外,其余区域全部划入禁止建设区。
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对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与各级各类保护区范围重叠的,除该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项目在保护区内实施建设的意见外,一律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加强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评估,定期开展遥感监测。
2017年底前,建立祁连山地区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2018年底前,完成祁连山地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对整改不力的坚决予以问责
《方案》强调,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对工作不到位、存在失职渎职和履职不力情况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追责。
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问责作为典型案例,充分发挥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对在整改工作中落实推进不力的坚决予以问责。
严格执法监督,依法查处保护区内所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证照齐全、前期工作完备的各类建设项目开展评估,对应予以关停拆除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关停拆除,对违规企业坚决停产整顿。
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破坏问题,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违法主体完成环境整治和修复工作,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确保整改到位。
《方案》强调,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方案》要求,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清理退出已设置的矿业权,扎实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确保各项整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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