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案件近日一审宣判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吴海平
2017-05-22 15:05
该案被告人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6年1月29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期至2018年1月28日。
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尚在死缓执行期内的被告人师某因在劳动时与其他罪犯发生纠纷,被狱警带至工厂间外露天晒台,其间,被告人始终情绪激动,辱骂他人,并用头部撞击地面,当在场狱警杨某等欲制止其违规行为时,师某击打狱警杨某一拳,导致杨某嘴唇部位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民警杨某构成轻微伤。据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向二中院提起公诉。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全面保障了被告人师某的各项诉讼权利,并通过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日前,合议庭成员赴提篮桥监狱开庭。庭审中,师某当庭深刻忏悔了自己的罪行,向法庭申请全程站立参与庭审,多次表示对被害狱警的歉意和对自身所犯罪行的悔意,并保证将在监狱内认真改造、服从监狱管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合议庭经开庭审理、评议,当庭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并罚,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承办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法律后果进行了修订,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根据判决结果,本案中师某的死缓执行期间将重新计算,即从本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宣判后,审判长当庭对被告人师某进行了教育,指出其所犯罪行源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希望被告人在服刑期间,遵守纪律,认真学习、服从监管,积极改造,争取在释放以后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在庭审过程中,提篮桥监狱组织了20余名服刑罪犯及狱警现场旁听审理,同时向全监区电视直播庭审。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吴海平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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