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九部门印发意见明确家暴证据标准 专家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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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记者潘文婷
2024-12-09 21:12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告诫制度的具体实施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8类证据。
专家表示,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私密场域,难以认定家暴事实,这次《意见》明确了8种可以辅证的证据情形,使得制度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婚姻家事律师严嫣说,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取证和界定,是各办案机关自行拿捏,缺乏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加害人不自认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认定家暴事实。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后,往往矢口否认,拒不承认,认定标准模糊,适用情况比较混乱。而这次的意见中,明确加害人自认或者不自认的两种基本证据条件,辅以8种可以辅证的证据情形,为界定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清晰的标准。这是更有利保护家暴受害者的,换而言之,明确而统一的证据标准,虽然不是降低标准,但对打击家暴行为,是更为有利的。
此外,聚焦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意见》还在明确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方面作出规范。如: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为切实推动健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如规定教育、卫健、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情况及时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访,或者单独进行查访,基层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合力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工作作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家暴警情处置、协同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推动综合施策、源头治理。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
此次《意见》对与反对家庭暴力有何作用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表示,此次《意见》是关于家庭暴力的告诫制度,目的是预防家庭暴力,告诫就是黄牌警告,如果家暴的情节比较轻微,还不构成行政、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就会出具告诫书,经过受害人、加害人签字之后,公安机关会将它发给相关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这就是告诫制度能够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抓手。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沈亮指出,《意见》通过主证加辅证的形式,使得事实更加完善、更加真实。告诫制度的建立是非常要紧的,告诫制度就是告诫加害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不得再犯,也不要加重这些行为。
编辑: | 谭悦 |
视频编辑: | 赵祎韫 |
责编: | 苏义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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