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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 法院为何力挺卖家?

新闻放大镜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2-01-01 14:02

在2022年元旦到来前,四川岳池猪肉摊主谌光辉终于等来“网售自制香肠遭10倍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谌光辉退还网友“小王子”1000元,驳回“小王子”的10倍索赔诉讼请求。


官司始于2021年1月份的一次网售香肠经历。当时,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拍摄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了2000元的香肠。但收到香肠后,“小王子”却给谌光辉发来消息称其违法,并以其售卖的预包装食品无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无生产许可证,提出10倍索赔共计2万元。谌光辉拒绝后,“小王子”将其起诉到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出来后,谌光辉表示很满意,称判决维护了小商贩的合法权益,打消了心中疑虑。他说,这也让一些不太懂法的小个体户看到了希望,让家乡的特产能够走得更远。这一纸判决,也给其他像谌光辉一样销售香肠、腊肉等散装食品的商贩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那么,法院为何作出这样的判决?此案,“小王子”发起诉讼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该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二是“没有生产许可证”。


法院认为,“小王子”通过网络在谌光辉处购买香肠,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从“小王子”与谌光辉之间的微信聊天和交易结果可以看出,“小王子”是在了解了被告制作香肠的过程后,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了2000元的现制香肠,双方还就是否要打包进行了沟通,说明被告出售的是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需要在包装上标明标注标签。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谌光辉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等,因此,对“小王子”提出被告系无证生产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谌光辉退还其1000元,只是因为双方在案件诉讼过程中造成了香肠变质这一客观事实,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事实上,个体商贩销售自制农产品,是一种普遍被接受的自发式个体经济模式,不仅契合了县城、乡镇的市场特点和居民消费需求,也同样是实现基层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其中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严肃对待。


那么,小作坊式的自制食品无生产者、生产日期等标签是否就意味着产品不合格呢?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季立刚认为,“三无产品”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其属于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表明生产者、生产日期等事项的标签,否则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散装食品"则不同,《食品安全法》并未要求商家在散装食品的销售包装上添加额外的标签标注。



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的食品生产经营全部实行许可制,作坊式的食品生产销售需取得食药监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对于小摊贩、小作坊的食品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由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药监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季立刚认为,对于自制特色食品,由于其生产周期、销售周期都比较短,出现食品安全风险的概率不高,只要事先取得了生产许可,就应该鼓励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现如今,像香肠、腊肉、蜂蜜等自制农产品在网上销售的现象愈发常见,这一过程中,如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让个体经济更好地发展,又避免引发法律纠纷?有专家就建议,对于自制农产品从传统的面向熟人销售转变到网络销售,可能放大的灰色地带和争议空间,相关法律和监管不妨给予更明确、合理的界定。


季立刚则认为,国家鼓励自制特色食品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也体现了市场经济效率,但这种鼓励不代表可以任意而为。自制食品经营者也应该坚守食品安全底线,遵循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如果自制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也要承担相关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任何食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看看新闻Knews编辑:崔信淑 翟静 陈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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