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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谭松韵妈妈被撞身亡案一审宣判 法院解释3项疑点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0-09-19 16:11

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谭松韵妈妈被撞身亡案”进行一审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马明弘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20508.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8427.1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5619.4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某林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一起在叙永城区某KTV唱歌、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明弘与张亚等人又到一夜宵店吃夜宵、喝酒。马明弘离开夜宵店后,驾驶小型汽车往西外街方向行驶,欲购买鞭炮燃放。2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叙永镇中环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时,从后面撞上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黄某(谭母)、杨某、陈某后逃逸,躲藏到张亚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张亚因本案犯窝藏罪已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事故发生后,现场路人随即拨打120、110,三名被害人被送医救治。    

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同月23日,被害人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致被害人黄某死亡、杨某重伤、陈某轻伤。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明弘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杨某、陈某无责任。



2020年8月31日,叙永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马明弘交通肇事案,但其是否为毒驾等几点引发争议。叙永法院9月19日一审宣判后,就此进行了解释。



一、被告人马明弘尿检呈阳性,为何未认定毒驾?

根据公安部《车辆驾驶人员体内毒品含量阈值与检验》,尿检结果只能是初步筛查,不能作为认定毒驾的依据。初步检测为阳性的,应采集血液或唾液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当血液检测结果与唾液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血液检测的结果为准。

本案证据仅有马明弘尿检结果呈阳性,其毛发和血液均未检出部分毒品代谢物,公安机关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也并未查询到马明弘有吸毒记录。故未认定马明弘系毒驾。

二、被告人马明弘肇事逃逸,是在公安劝投、家人规劝下才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为什么还要认定为自首?认定其系自首对本案量刑有何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在其家属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系本案的主要事实,因此,对马明弘应认定自首情节。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马明弘未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1月2日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检测其肇事时的乙醇含量,到案后对有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罪态度较差等情节,从严把握从轻尺度。

三、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黄某死亡,为何未认定被告人马明弘因逃逸致人死亡,从而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是指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错失抢救时机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马明弘交通肇事逃逸后,现场有人随即拨打120,被害人黄某被及时送医,在医治20余天后因伤情严重死亡。因此,马明弘的逃逸行为和黄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依法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之间量刑。

关于被告人马明弘的量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量刑,从而依法进行判处。


(文字来源:@叙永法院 编辑:刘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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