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 | "海淘"管制药物注射吸食 他涉嫌走私毒品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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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1-11-30 20:28
如今随着海淘和快递运输的方便,许多市民会通过邮寄的方式,从国外购买一些所谓的减肥药、精神类药品,可殊不知这其中可能面临涉嫌违法的风险。今天(11月30日)上午,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嘉定首例走私毒品罪案件,被告人戴某因从国外购买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的处罚。
2021年2月,被告人戴某通过手机网络聊天软件加入了一个德国代购的群组,在了解到可以买卖的精神药品咪达唑仑、溴替唑仑等药物后,戴某以人民币24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盒咪达唑仑针剂和两盒溴替唑仑药片,并让卖家通过邮寄的方式从德国寄往昆山花桥某快递柜处。
被告人戴某表示,卖家说上海不能发,就(想着)寄到昆山去,昆山花桥那边坐地铁可以直达,就寄到那里了。
收到购买的毒品后,戴某在暂住地通过注射针剂及口服药片的方式吸食了部分毒品。今年8月,戴某在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了剩余毒品针剂及药片。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的针剂中检出咪达唑仑成分、片剂中检出溴替唑仑成分。
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刘素芬介绍,我们刑法中所称的毒品包含两类,一类是麻醉类药品,这种药品对人的身体会产生麻醉作用,容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如常见的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等。另一类是精神类药品,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的,如甲基苯丙胺等。从形式上看。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列入国家管制,若是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品种的话属于毒品,如果非法走私运输贩卖的话,都是要受到刑事制裁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戴某通过网络向境外他人购买毒品咪达唑仑45.6克和溴替唑仑4.3克,并通过快递邮寄进入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应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刑罚。
被告人戴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毒品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陈榕介绍,犯罪嫌疑人将这些毒品走私到国内,他要做什么,我们要综合判断,如果只是自用的话,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到社会他人这样的后果的话,在量刑上同样要处以拘役。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市民,我国对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制,切勿随意邮寄精神药品出入境,谨防触犯法律。
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刘素芬表示,作为市民的话要加强对毒品的了解,知道常见的毒品有哪些,再者对待国家管制的药品要特别谨慎,/对跨境的来路不明的国家管制类药品,不要轻易提供运输携带,邮寄保管等帮助行为。
(素材来源:嘉定台 编辑:刘喻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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