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视频 | 看·法|民法典:遗嘱的效力位阶发生变化

案件聚焦

看看新闻Knews 记者 李翔 赵祎韫

2020-12-23 15: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据此,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改变了多份遗嘱内容不同时的效力位阶。


假设甲在16年立有代书遗嘱,17年到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18年又留有自书遗嘱,甲去世后,留有数位继承人,发现这三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应以哪份遗嘱为准呢?


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因为最后一份遗嘱才是立遗嘱人最后真正意思的体现。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李翔 赵祎韫)

相关推荐 更多精彩内容

暂无列表

APP 内打开
打开看看新闻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