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管理,服务“长三角经济一体化”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唐春源 胡佳瑶
2020-04-09 20:27
罗某是一名中国台湾籍男子,目前就职于某电脑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2019年底,罗某因酒后驾驶被闵行检察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其后要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罗某需在上海接受社区矫正,未经批准不得离沪,只有需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才可以批准外出。
然而,罗某是该电脑配件公司位于嘉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子公司担任重要职位。如果无法到现场办公,仅开展线上管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使公司运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此前,社区服刑人员“请假难”与企业经营管理发展需求的冲突一度受到多方关注。2019年11月,沪苏浙皖四省市检察院和司法厅(局)会签了《沪苏浙皖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办法(试行)》,对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申请、外出审批、外出管理、外出销假、经营外出、检察监督等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放松了社区服刑企业家外出谈生意的请销假限制。加强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促进其回归融入社会,服务长三角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外出管理更具人性化和操作性”。
根据该规定,闵行区检察院认为社区矫正制度设置的初衷是为了使矫正对象更好地适应、融入社会。闵行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共同研究,经研判,认为罗某的情况可以适用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局可批准其外出管理公司,以保障民营经济及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
根据罗某工作实际,他被批准每周1次前往浙江嘉善子公司,每月办理一次外出审批手续,无需每次重复办理审批手续,简化申请流程。
罗某对此十分感谢,并积极配合监管,每次出差前都向司法所报备,说明离沪和返沪时间,并在返沪第一时间向司法所汇报情况。闵行区司法所在其每次返沪后,回查电子定位轨迹情况,确保轨迹与出差目的地相符。在罗某外出过程中,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对司法局批准罗某外出申请的审批、管理、销假、是否发生脱管等问题开展监督,并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2020年2月28日,罗某矫正期届满。罗某表示,其作为子公司负责人,许多事务必须到场处理,若没有新的外出审批规定,公司将无法正常经营,司法机关的举措实实在在保障了其和公司的权利,并对该管理规定的出台及司法机关保障其开展业务的举措表示感谢。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唐春源 胡佳瑶 编辑:祝闻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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