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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 民法典实施后离婚会更难? 又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子午观潮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21-01-02 00:46

2021年1月1日,我国步入“法典时代”。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要活学活用


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事关每一个人的吃穿住行、生老病死,涵盖中国公民私权利范围之广,前所未有,也超越了每一部单行法。无论是创业工作,还是结婚养老,这些具体事务都能从民法典中找到法条依托。


民法典还具有鲜明的“时代印记”,比如高空抛物谁来担责、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如何维权,甚至于疫情防控中业主和物业公司各自担当的职责和义务等等都有涉及。对于近年来的各种社会关切,民法典都给出明确答案。



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教授刘锐认为,民法典正是通过合同、婚姻缔结解除、收养、遗嘱遗赠等制度安排,赋予民事主体安排当下及未来生产生活、妥当处理身后事务的有效手段。从这个意义而言,对民法典应当“活学活用”。


民法典实施后,就无法顺利离婚了吗?


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正是人们十分关心的话题。


比如,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占比不大,地位却十分重要,对比原来的《婚姻法》,存在较大幅度的改动。比如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这就意味着离婚不再是“一拍两散”那么简单。


自从数月前“设立离婚冷静期”的消息传出后,这个话题不断引起社会热议。新法施行后,难道就无法顺利离婚了吗?



就在元旦到来的1天前,一则《离婚冷静期实施前民政局爆满》的消息在网上刷了屏。2020年12月30日,湖南长沙市芙蓉区、雨花区以等多区的民政局挤满了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工作人员称平时每天办理离婚的夫妻在10对左右,这两天平均有30对。还有些地方出现了排队办离婚的现象,网友们戏说,全年离婚的“小高潮”出现了。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看来,新法实施之前,民众存有误解或者过度解读是很正常的现象,毋须过度担心。



石佳友指出,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国际上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婚姻制度安排。从国外的经验看,确实存在一些夫妻在冷静期内回心转意或重修旧好,然后撤销申请的情况。可以说,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减少随意性、冲动型离婚,在维护家庭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的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积极效应。


另外,离婚冷静期制度也为针对规避法律的离婚而设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地方出现了通过假结婚、假离婚为手段来规避车、房等领域的限购。因此,有必要适当增加离婚成本,打击类似不诚信的行为。


石佳友进一步指出,在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民政等部门也需要设立相应配套制度与“离婚冷静期”衔接。比如,聘请专业人士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评估分级,还要针对冷静期结束后进行调解干预的必要性和干预强度做出评估,以此对症下药,也就是国际上流行的“婚姻辅导”。


诉讼离婚如何走出“久调不判”的怪圈?


但是,有了离婚冷静期后,人们又担心会助长家暴行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的一方权益。石佳友表示,并不会的,因为民法典中列明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到法院提起诉讼的离婚,如果因家暴、出轨等引发的诉讼离婚,不受这一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副院长贺小荣介绍,婚姻编司法解释,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价值导向。



不过,在以往诉讼离婚实践中,经常存在“久调不判”问题,饱受社会民众的诟病。那么,民法典是如何回应这个社会关切的呢?


对此,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离婚律师张丽珍指出,民法典为解决此问题,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初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给那些想从婚姻中脱身、却始终深陷泥潭的人带来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民法典实施后,如何对“性骚扰”说不?


人格权在本次民法典当中独立成编,是人们关注的另一大创新和亮点,这也是民法典对新时代人民群众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迫切需求的回应。


其中,民法典人格权编增加有关“性骚扰”的条款,结束了我国法律没有“性骚扰”相关规定的历史,引发舆论关注。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过,至于怎样的言语和行为属于性骚扰,民法典并未给予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性骚扰”维权中的“举证难”也让不少人退而却步。让人失望的是,民法典对此并没有更多的突破。



在石佳友看来,对“性骚扰”做出明确界定并不是立法部门的义务,而是留给司法部门的工作,比如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予以明确。他指出,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主要是以索取性恩惠、性服务为内容的要求或者暗示,可以认定为“性骚扰”。


另外,举证责任确实是最关键的难点,因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两个人之间,没有第三方在场。石佳友建议,除了受害人的举报和相关证词,往往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譬如,实施性骚扰的加害人往往也骚扰过其他人,因此需要收集其他受害人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等等。


在去年12月30日的最高院发布会上,副院长贺荣也明确表示,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等,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看看新闻编辑 李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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