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启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时讯
央广网
2016-08-18 14:23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允许混合所有制依据实行企业员工的持股。2014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之后,提出了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制定了1+N的系列文件,并且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问题纳入到了1+N文件。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的部署,在广泛深入调研、多次的征求意见以及反复修改完善的背景之下,研究制定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意见。
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有条件来开展试点呢?一、它的主业是处于充分竞争企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第二个就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的股东所持股份应该达到一定比例。公司的董事会当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第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了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减能增的市场化机制。第四个就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它是来源于所在的企业集团外部的市场,另外会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比较高的一些转制的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服务型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另外,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没有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目前也不能够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关于企业员工入股的内容,首先参与持股的人员应该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且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者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还有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干,并且和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另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以及其他部门机构认定的一些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以及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和直属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的时候,只能够一个人持股。
关于员工的出资问题,员工入股应该要求以货币出资,并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该提供所有权属的一些证明并且会依法评估作价,会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也不能够向持股员工提供担保、借贷等等财务资助。另外持股员工也不能够接受和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一些借贷或者融资的帮助。第三在员工入股之前,应该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这个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的评估,员工入股的价格不能够低于经过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净资产的评估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员工股价必须要按照证券监管有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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