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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并未废除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16-04-18 15:59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发布会上指出,贪污后不管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以此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相关视频】贪污受贿罪满一万元即可追责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确定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包括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出相应调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这部《解释》还对大家比较关注的贪污罪、受贿罪、死刑适用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对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关视频】贪污受贿罪的死刑为什么没有废除


裴显鼎在会上强调,尽管近年来废除了不少类型的死刑,尤其是经济类犯罪的死刑基本都废除了,但是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并没有废除。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对刑法“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作了扩张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事先虽未接受请托,但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同时,为了净化政治生态,促进腐败犯罪的深层治理,《解释》对一些所谓的“感情投资”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


司法解还对国家工作人员“身边人”的贪污受贿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规定将贪污、受贿赃款赃物用于公务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相关视频】赃款赃物追缴不设时限不清零


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解释同时明确了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


该司法解释自4月18日起施行。


(看看新闻网记者:董燕、侯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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