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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手记】国家赔偿不应止于抚慰性赔偿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记者  袁文逸  

2016-06-07 15:21:54

说起刑事案件的国家赔偿,我首先会想到两位蒙冤者的话。


一位是我曾经采访过的念斌。念斌不止一次讲:“如果法院认为用一天200多元的工资去补偿我在死牢生涯非常公平,那么就请那些办错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也进去试试看”。念斌因投放危险物质案被羁押8年、4次被判死刑,在超过6年的时间里天天面临随时被执行死刑的煎熬。念斌描述那些日子:“每天只能迷迷糊糊睡两三个小时。每天凌晨三点不到我就会醒过来,只要铁门响动,我就觉得他们来拉我去执行了。我是一个没有明天的人,随时可能走到生命的终点。”

2015年,看看新闻记者袁文逸在福州采访无罪开释已有半年的念斌。


另一个是我最近在媒体上读到的报道。云南巧家县保姆投毒案当事人钱仁凤要求按照每天24小时计算失去人身自由的时间,申请955万元国家赔偿。“难道每天8小时以外,我都在外面吗?我要我17岁到31岁的爱情”。


这两段话彰显了人人都能理解的思维逻辑和朴素感情,也道出蒙冤者在现行国家赔偿过程中遭遇的困境。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及死亡赔偿金等的计算标准。虽然国家赔偿的种类、标准、额度已在法律层面确立,但从操作层面看,因为“卡”得死,国家赔偿有法可依却缺乏“合理性”。


根据我国最新职工工资收入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月已经将公民失去人身自由的日赔偿标准调整为每天242.3元,是十年前的近3倍(2007年为每日83.66元)。然而,蒙冤者24小时失去自由等于8小时工作是否合理?若以职工工资作为赔偿标准,蒙冤者被羁押或服刑期间,8小时外是否该按照加班计算?周末、节假日、公休日是否应计算双倍甚至三倍工资?仅从逻辑和情理推断,没有人愿意以经历冤狱甚至人头落地的代价,去领取这样一份平均工资。


就赔偿范围而言,现行《国家赔偿法》显然未将冤狱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伸冤成本纳入赔偿。从近年纠正的案件看,为了平反,蒙冤者本人及其亲友往往经历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申诉,耗费了大量精力和财力。比如为给念斌翻案,其姐念建兰辞去工作、专门奔走。念建兰说,即使律师长期免费代理念斌案,伸冤过程中四处奔波的交通住宿成本、实验鉴定、组织专家论证的成本等已让她家举债180万元。念斌无罪开释后,119万元国家赔偿远不足以还债。今年2月,海南杀人分尸案当事人陈满再审无罪获释,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23年)的蒙冤者。而仅从案发的1992年12月25日至1994年年底,陈满家就为伸冤耗费了11万元。合理的伸冤成本不能给予赔偿,意味着“贴钱”蹲冤狱,蒙冤者在身心遭受巨大创伤的同时要承受巨额经济损失。


国家赔偿是对正义的弥补,换句话说,也是对国家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弥补。如果国家赔偿的标准得不到蒙冤者、得不到社会舆论的认可,损失的不仅仅是蒙冤者。


精神损失赔偿是现行《国家赔偿法》的另一滞后之处。在近年纠正的冤案中,蒙冤者提出的精神赔偿额度与法院裁定额度存在较大差距。如海南陈满向法院提出966万余元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而法院最终和陈满达成的赔偿协议为275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此前,福建念斌案裁决国家赔偿119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5万元;而念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万元。


虽然和蒙冤者要求相去甚远,海南和福建法院已利用其自由裁量权,为打破常规做出了努力。回溯1995年,《国家赔偿法》刚实施时并无精神损害赔偿;2014年最高法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35%,最低不少于1000元,为赔偿额划出上下线。


精神损害赔偿“索”和“得”割裂的背后,是数字无法囊括的残酷事实:呼格吉勒图18岁含冤死去,留给家人无尽的悲痛。念斌6年多时刻面临死刑执行,落下精神和心理疾病,其父母在其被羁押时双双离世,4岁的儿子性格变得孤僻。安徽五青年杀人案的张虎,岳父和哥哥因病死在伸冤路上,外甥女和外甥女婿在为其伸冤的途中遭遇车祸死亡……


金钱不能完全弥补蒙冤者及其家属的精神创伤,但一份合理的国家赔偿,或多或少能化解受害者的怨气,给其生活多些保障。相比按照失去人身自由赔偿的相关比例一刀切,核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更合理方式,无疑应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与过错程度,以及赔偿请求人住所地的生活水平。精神赔偿从无到有,说明在我国行政和司法中人权意识的觉醒和进步;提升执行标准和额度,则可以进一步体现司法公正的精神。


在我国,国家赔偿体现的是抚慰性原则,表明国家向受害者承认错误的态度;更强调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国家给付的赔偿少于受害人实际损失,因而是象征意义的。而在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国家赔偿倾向于惩罚性原则,赔偿金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害。通过物质上的惩罚,惩罚性赔偿对造成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人产生心理强制,令其对法律和程序正义产生敬畏。


实行哪种国家赔偿方式固然与一国的经济状况、政府财力紧密相关,但也攸关国家赔偿制度的又一功能和意义——预防损害。有两个数据应该引起我们关注:今年3月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 2014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0881件,赔偿金额为1.13亿元。以此推算,每件国家赔偿案平均获赔1万余元。而两年1.13亿元的国家赔偿费用,在庞大的政府开支中只是九牛一毛。另一数据是,2015年我国无罪判决案件的数量占比不足千分之一,而这一比例在最近十年维持了大体不变。中国无罪判决率趋于零,是说明中国刑事案件办案水平高、犯罪嫌疑人都有罪,还是法院承担系统内部压力不敢无罪判决等固有问题依然存在?


显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如何调整国家赔偿制度和标准,已到了该认真讨论的时候。


(编辑:胡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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