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案日曝光1.38起 专家吁设精神损失最低赔偿标准
时讯
看看新闻Knews综合
2016-05-30 16:16
广西百色性侵儿童案受害者。该案代理律师吴晖表示,多数受害者最后往往主动放弃求偿权
儿童性侵案频繁发生,被性侵儿童的“民事求偿权”在实践中能否得到落实?5月28日在北京举行的“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就被性侵害儿童的精神损失赔偿问题展开讨论后指出,应对被性侵儿童的精神损失设定最低赔偿标准。
5月28日也是研讨会发起者——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会成立3周年。该基金会曾连续3年发布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报告中,“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儿童案件”、“熟人犯罪超八成”、“近六成儿童不知何为性教育”等数据,引起社会关注。
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落实难的问题,是与会专家讨论的焦点。“民事立法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坦言。他介绍,一方面,《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几乎没有提及,另一方面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非常有限,其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与伤害程度挂勾,而这种伤害是直接的肉体伤害。
“即使赔偿,往往也是象征性的几千元而已。这对我们今天讨论被性侵儿童将来的心理伤害和心理恢复是完全不成比例的。”李轩说。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眼里,限于证据和法律方面的原因,相当多数被性侵儿童想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很难得到支持。
“《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的财产损失。”张莹说,“比如孩子因为遭受性侵,身体上有疾病去看病,这个是可以赔偿的。”
广西百色性侵儿童案受害者。该案代理律师吴晖表示,多数受害者最后往往主动放弃求偿权
广西百色性侵女童案受害人代理律师吴晖的观点与张莹相似。吴晖认为,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恰是证据存在问题。他进而解释,中国对被性侵儿童实行填补式赔偿,以百色性侵女童案为例,女童遭受性侵后,一是存在身体上的损伤、二是存在心理上的伤害。受害者受伤后去治疗看病,比如付了5元就赔偿5元,这必须有证据支持。而他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由于案发时间过久,受害者染上妇科病后遗失了看病的证据,最后往往会主动放弃求偿权。
“实践中,心理康复治疗还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果没发生或者受害人没去看(病),也得不到赔偿。”吴晖有些无奈地说。
“我想有些家长放弃了救济权利,可能也是因为自己在诉讼过程中有些救济是得不到的,所以干脆放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副处长王翠杰如是表示。王翠杰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由于大部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是熟人作案,案发后,有的被告家人不依不饶,给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很大伤害,受害者因此选择离开或默默忍受。
“不能够获得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还不仅仅是证据问题,我认为在民事立法和刑事诉讼立法方面存在一种悖论。”李轩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的确是个很奇怪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说,“这不代表当事人就没有依据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在另一个诉讼中获得相应的保护。我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规则尚不足以解决被性侵儿童的救济问题。”
王轶指出,《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用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扩张解释方法,可以把精神遭受损害的康复费用包含在救济范围内。
李轩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现行司法解释,或专门针对被性侵儿童出台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一个基准的赔偿数,如实行3倍甚至5倍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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